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复习笔记:著作权(4)
来源:易贤网 阅读:790 次 日期:2016-09-28 16: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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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邻接权

1、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是以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为前提,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邻接权的权利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可以是著作权人,也可以是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传播人,一般为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广播事业者。

2、邻接权的种类和内容

(1)邻接权的种类

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①表演者权

表演者对其文学、音乐、戏剧、舞蹈、曲艺等作品的艺术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权,是传统意义上的邻接权,亦称狭义的邻接权。

②音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象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③广播电视组织权

广播电视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允许或禁止他人进行营利性的转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以及因授权许可他人转播、录制、复制而获取报酬的权利。

(2)邻接权的内容

①艺术表演者的权利

艺术表演者的权利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法定许可。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A、权利的内容包括: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

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④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B、保护期限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不受时间限制;

录音录象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取得报酬的权利,其保护期限为50年。

②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来自著作权人的许可、表演者的许可、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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