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17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章程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研究生处 阅读:924 次 日期:2016-09-19 09: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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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优秀应届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为促进我校接收推免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接收推免生工作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章程。

一、工作原则

坚持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客观评价、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二、组织管理

(一)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接收推免生工作。负责制定推免生接收条件和接收推免生的复试办法,建立有效的监督保证机制,并监督实施过程,对接收推免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结果全面负责。研究生处负责统筹安排接收推免生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 按二级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复试小组,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面试和实践能力等考核。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有关具体内容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接收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经“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四年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标准,体检合格;

(四)基础知识扎实,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学习成绩优秀,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必修课、限选课)无补考、重考;

2.大学英语四级或大学英语六级达到425分以上(英语专业必须通过专业英语八级);

3.大学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4.逻辑思维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申请专业

申请我校的校外推免生本科专业应为:航空航天类、交通运输类、心理学类、安全类、大气科学类、电子类、电气类、管理类、计算机与信息类、能源与动力类、英语和机械类专业。

五、接收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请人必须在2016年9月28日至10月25日期间通过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对我校相关专业提出申请。

(二)我校分批次审核申请信息,本着先申请先审核的原则,择优选拔,额满为止,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发复试通知。

复试工作必须在10月25日前完成。

(三)凡通过复试,被我校接收的考生,由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发布待录取通知,考生收到待录取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确认录取,否则视为放弃。

六、复试过程

(一)复试报到时,推免生向研究生处招生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个人自述1份(1000字内);

2.本科正式成绩单1份(加盖本科学校教务处公章);

3.获奖证书、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复印件各1份;

4.国家外语四、六级考试(或英语专业八级)成绩复印件1份。

(二)复试内容:

1.专业笔试,复试科目详见招生简章。

2.综合面试,包括英语听说能力、专业素质和能力(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对本学科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本学科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等,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三)复试总分、各单项成绩(包括加试科目)必须合格(不低于满分的60%),并按复试总分从高到低依次拟录取。

七、奖助学金

我校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等,具体评选办法按照我校《关于印发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系列文件的通知》(飞院发〔2014〕5号)执行,我校学业奖学金100%全覆盖,凡录取为非在职培养的推荐免试生(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入学后第一学年优先获得学业奖学金特等奖(12000元)。

八、公示和监督渠道

(一)我院接收外校推免生信息、复试成绩、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均在我院网站(http://www.cafuc.edu.cn)中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研究生处招生科咨询电话为:0838-5183046。

(二)接收外校推免工作由学校监察处参与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学校监察处电话为:0838- 5182017 。

九、其他

(一)确定录取的推免生在2017年9月1日前须同时取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二)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三)确定录取的推免生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一经发现即取消录取资格;

(四)确定录取的推免生另行报名参加统考,取消录取资格;

(五)政审、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录取资格;

(六)未完成上述程序的推免生不予录取;

(七)推免生接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推免生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与接收有关的工作;

(八)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十、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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