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实务强化讲义(37)
来源:易贤网 阅读:701 次 日期:2016-08-26 09: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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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1. 项目管理规范指导项目作为指导项目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 大中型项目应单独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承办人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可以用施工组成设计或质量计划替代。

3. 程序和内容p255

4. 应符合下列要求: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组织管理层审批;与各相关组织的工作协调一致;进行跟踪检查和必要的调整;项目结束后,形成总结文件。

5. 项目经理责任制(重点)

1) 由法人代表认定

2) 大中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获取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3) 项目经理具备下例素质:P256

4) 项目经理不应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未完成工程项目的领导岗位工作。

5) 项目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p256

6) 项目经理应具有下列权限:p256

6. 项目经理应负责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且应持证上岗。

7.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符合下例要求

1) 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 分项分部工程实施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 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8.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9.项目文明施工包括下列工作:

进行现场文明建设;规范场容,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卫生;创造有序生产的条件;减少对居民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5 建筑工程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质量检查记录。

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 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规定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分项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易考点)

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 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度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5)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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