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2016年公务员初任培训公告
来源:甘肃省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4849 次 日期:2016-08-09 17: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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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规定,我市拟对2016年新录用的121名(公、检、法除外)公务员进行初任培训,现公告如下:

一、培训对象

酒泉市2016年新录用的121名(公、检、法除外)机关及乡镇公务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新录用公务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增强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了解机关工作的性质、特点,初步掌握即将从事工作所需的通用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尽快完成角色转变,为其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奠定扎实基础。

三、培训内容

培训邀请酒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市委党校老师前来授课,以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能力为目标,内容突出适应性和实用性,主要包括:《公务员法》解读、党性教育、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公文写作与处理、公务礼仪、心理调适能力、职业道德教育、行为规范等,培训结束举行公务员宣誓仪式。四、培训安排

(一)培训时间 2016年8月16日—8月19日,共计4天。

(二)培训地点 酒泉市人社局10楼会议厅。

(三)报到时间及地点 所有培训对象请于2016年8月15日8:30—18:00到酒泉市人社大厦8楼805室报到;报名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报名费188元(培训费144元、工本费6元、教材费38元),2寸免冠照片一张;食宿自理。

五、培训管理(一)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的要求实施培训和教学管理。

(二)设置专职班主任。为确保各项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配备专职班主任。专职班主任作为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程跟班提供培训服务,做好学员思想工作和培训管理服务工作。

(三)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培训期间对无故迟到、早退二次以上或旷课半天及以上学员,取消培训资格,并通报到各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培训期间严禁饮酒、打架斗殴,一经发现,取消本期培训资格;培训时保持良好学习环境,不得吸烟、吃零食、大声喧哗,经工作人员劝阻未改正者,取消本期培训资格。凡取消培训资格者,培训成绩确定为不合格,视情节轻重,取消录用或延长试用期,不予任职定级。(四)统一考试。培训结束后,由市人社局组织进行结业考试,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并按考试、考勤情况确定培训成绩等次。

联系电话:2617525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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