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1210 次 日期:2016-07-19 16: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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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原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科干职〔1999〕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34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和《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及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6年 10月15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16年 10月16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一)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每个专业包括4个考试科目。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报考人员可根据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参加药学专业或中药学专业的考试。

(二)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

三、考试成绩及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同一专业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专业为药学或中药学)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为合格;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专业为药学或中药学)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一)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北京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考人员按照“老考生”和“新考生”两类人员管理。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老考生”是指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2014年度或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最后一次报考须在北京地区)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报考级别为免2科的“老考生”是指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其余(含台湾居民)视为“新考生”。

(三)报名流程

1.考试报名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zg.cpta.com.cn/examfront,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该软件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首页(网址:www.cpta.com.cn,下同)下载。

2.“老考生”须于2016年7月21日至8月5日登录网报平台,按照系统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网上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已通过药学或中药学全部3个专业科目的考生,在2016年报考时不可以修改专业。

3.“新考生”报名及审核注意事项

时间安排 报名安排 具体要求
2016年 7月21日-7月 26日 网上填报信息 登录网报平台,进行注册、上传照片、填写并提交报考信息。
打印报名表 承诺签名并 审核盖章
  1. 使用A4纸打印《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2. 报考人员在《报名表》承诺人签名处签名;
  3. 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后,在《报名表》单位意见处签字盖章。
2016年 7月27日- 7月29日 现场资格 审核 报考人员须持相关材料到《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见附件2)之一,按规定时间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2016年 7月30日-8月5日 查询审核状态及网上缴费 完成现场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应于现场审核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报平台查询审核状态,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使用具备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

(1)报考人员须携带《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下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上述证件、证明均为原件,按规定时间到预约地点办理现场资格审核。

(2)确须由他人代办理现场审核的,除提供上述证件外,代办人还须提供报考人员签字的委托函原件和代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每名代办人只能为一名报考人员进行代办理现场审核。

(3)单位集体办理现场审核的,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由单位人事部门代办人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原件和代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4)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受理培训机构代办理现场审核事宜。

(四)打印准考证

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6年10月11日至10月14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领取发票

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2016年10月17日至12月31日期间(节假日不办公),就近前往各区人事考试机构或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领取时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代领人还要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五、其他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等17项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5〕2513号)规定,每人每科61元。

(二)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请报考人员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并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知》(2016年第1号)调整内容,进行应试准备。

(三)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或考试结束后认定为雷同试卷的,将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凡在规定禁止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期限内,报考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其成绩无效。

(四)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网址:www.bjrbj.gov.cn/bjpta)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五)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六)纪检监察举报信箱:jjjc@bjrbj.gov.cn

(七)考试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6年7月18日

附件1: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2.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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