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权责发生制原则?
来源:易贤网 阅读:544 次 日期:2016-07-16 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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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accrual basis)亦称应计基础,是指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即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的发生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1.当期收入

凡是属于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是否收到款项(钱),会计都应该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收入增加。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收到了款项(钱),会计也不能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收入增加。

2.当期费用

凡是属于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支付了款项(钱),会计都应该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费用增加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钱)已经支付了,会计是不能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费用增加。

3.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在处理收入和费用时的原则是不同的,所以同一会计事项按不同的会计处理基础进行处理,其结果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例如,本期销售产品一批价值5 000元,货款已收存银行,这项经济业务不管采用应计基础或现金收付基础,5 000元货款均应作为本期收入,因为一方面它是本期获得的收入,应当作本期收入,另一方面现款也已收到,亦应当列作本期收入,这时就表现为两者的一致性。

但在另外的情况下两者则是不一致的,例如,本期收到上月销售产品的货款存入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现金收付基础,这笔货款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因为现款是本期收到的,如果采用应计基础,则此项收入不能作为本期收入,因为它不是本期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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