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连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通知
来源:大连市教育局 阅读:2335 次 日期:2016-06-03 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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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根据《关于2016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师﹝2016﹞7号)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6年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

2.已取得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通过大连市2016年教师资格面试,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省考人员)。

3.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符合辽宁省教育厅规定的直接认定条件且未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师范类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

3.专业条件:申请认定的学科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国考人员除外)。

4.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必修了教育学、心理学,且成绩合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包含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和师范教育类“五大”)人员;

(2)参加辽宁省教育相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2014年及以后取得有效);

(3)参加全国统考成绩合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

5.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的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2003年6月15日后取得的普通话证书有效)。

6.教育教学能力条件(见附件1):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须具备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学科相一致的、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如申请高级中学语文教师资格须在高中从事过20周以上的语文学科教育教学实践,其它依此类推)。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须提交《实践能力测试合格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职教师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须有20周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历(小学、初中不限);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须有20周以上高中教育教学实践经历。

7.身体条件:申请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三、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1.国考人员。报名时间:6月20日-6月24日。报名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请务必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申请幼儿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的省考考试合格人员。报名时间: 6月21日-6月22日。报名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请务必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3.全日制师范类往届毕业生。报名时间:6月21日-6月22日。报名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请务必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4.申请小学、初中、高中教师资格认定的省考考试合格人员无须网上报名。

(二)网上报名要求

1.选择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其中:国考人员、省考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面试科目一致;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

2.选大连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

3.选大连市女子职业中专为现场确认点。

4.根据网站提示和说明,如实填写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信息,上传照片,核对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

5.网报结束后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4型纸,双面打印)。

(三)现场确认

已完成网上申请的人员于6月25日—6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到大连市女子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沙河口区抚顺街2号)提交教师资格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在报名网站报名后方可下载)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在外地、工作单位在大连的,须提供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①证书遗失的可以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

6.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003年6月15日后取得的普通话证书有效)。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报名网站下载,其中“评价意见”一栏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院校填写)。

8.成绩合格证明(①国考人员提交《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②省考人员提交《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原件、复印件。③师范类毕业生提交在校期间必修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单及毕业实习成绩单原件、复印件,成绩单中未注明教育实习成绩的,还需提交在校期间的教育实习鉴定表,以上材料可取自申请人的人事档案。

9.与申请资格种类一致的、20周以上教育教学实践证明(见附件1)。(说明:①在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实践证明无效;②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须提交《实践能力测试合格证》;③申请中职教师资格不需要提供)。

10.近期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教师资格申请表》粘贴照片、网上申请上传照片同底版,贴在一张A4纸上,并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申请资格种类、学科)。

上述现场确认审核材料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必备材料,缺一不可,所需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并按所列顺序装入档案袋,加贴封皮(见附件3)。参加报名高中、初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现场审核时已经提交的材料可不再提交。

(五)资格认定

大连市教育局在受理申请后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六)领取证书时间及地点

时间:8月1日-8月5日,8月8日-8月12日。地点: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审批办(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四、其它事项

1.申请人务必按时参加网上申请,准确录入申请信息,按时参加现场确认并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如申请材料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理申请手续等原因而影响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2.大连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安排于5月15日至6月28日进行。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完毕后,应由体检医院在《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上完整填写体检结论并盖章确认。

3.根据辽宁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统一安排,2016年下半年不再组织教师资格认定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411-65850172 0411-65850105

大连市教育局

2016年6月2日

附件:2016年大连市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表格

更多信息请查看辽宁省教师资格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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