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大学(拉萨校区)2016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来源:西藏大学网 阅读:5058 次 日期:2016-06-02 09: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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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2016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与西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藏大学(英译名:Tibet University)是西藏自治区所属地方性综合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拉萨校区现有老校区(河坝林校区)、新校区(纳金校区)、医学院校区、财经学院校区四个校区。

第三条 我校招生计划是以区党委、政府及区招生委员会的部署要求为指导,坚持统筹入学机会与公平,以社会需求与就业为导向,结合学校办学资源的实际,统筹、平衡后制定公布的。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审核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西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等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西藏大学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八条 我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 我校在区外省、市、自治区投放的计划,非艺术类专业均为本科二批次招生 [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定向班)为提前单独本科录取批次],艺术类专业按照计划投放的省、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招生。

第十条 西藏自治区区内投放的计划中,艺术类专业执行我区划定的艺术体育分数线,为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非艺术类专业有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重本批次、普通本科批次以及专科批次等(具体批次详见西藏自治区公布的普高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在区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均执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区内提前批次执行传统投档模式,重本批次、普通本科批次以及专科批次执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一经省级招办审核后的预录结果不因补投考生而发生改变。

第十二条 我校遵循 “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将进档考生首先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线,依此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各个专业志愿录取线均未达到的考生,我校将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人性化原则,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非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时以其特征总分(艺术类专业除外),结合考生志愿为依据安排专业。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在单科成绩符合条件后,仍以特征总分安排专业;专业志愿相同的同分考生,若有单科要求,则按单科高低安排专业,若无单科要求,则按综合成绩高低安排专业;分数相同的调剂考生,按相同办法执行。单科成绩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录取过程中,凡达不到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均按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一般为: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要求,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普高艺体类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录取,录满为止。考生所在省招办另有规定的,按省招办要求执行。

区外各省市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区、市)组织的2016年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且成绩合格,若所在省(区、市)没有组织相关专业的统考(联考),考生则需参加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或13所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详见附件)的相关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

西藏自治区内考生需参加西藏自治区2016年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我校在招生录取时不限外语语种,但进校后均限英语。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3个月的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复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奖学金)、贷(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补(困难补助)、减(减免费用)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人社厅、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录取学生除定向生、委托培养部队生源考生外,毕业时都要进入人才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条 我校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学费标准。根据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规定,我校住宿费为800元/学年,学费标准参看《西藏大学2016年普通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一览表》。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本专科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教厅[2009]45号)规定,自治区对师范类专业、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新生实行免补(补助)政策,免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2800元、住宿费800元、生活费2000元。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为免费医学定向培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定向班)为免费定向培养,高考报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请考生登录西藏大学网站主页具体了解《西藏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定向班)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根据《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关于落实西藏大学开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定向班)有关经费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上述两专业,免收学费、住宿费,并发放一定生活补助。以上两专业需与相关委托单位签订培养协议。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专业实行“1+2+2联合培养模式”,即大一、大四、大五在藏大学习,大二、大三在西南交通大学学习。

第二十三条 旅游管理(登山方向)实行“1+2+1联合培养模式”,即大一、大四在藏大学习,大二、大三在四川旅游学院学习。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培养学校的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我校招收的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昌都籍考生为主计划、高海拔定向计划以及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均为提前普通本科批次,有关计划性质、报考条件、投档要求等按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下文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拉萨校区,农牧学院校区自行制定本院《招生章程》,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条件详见林芝农牧学院校园网,并由其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894-5888499

http://www.xza.cn/zsjy/zhaosheng/default.asp

第二十六条 西藏大学(拉萨校区)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91—6331646或0891—6327038

网址:http://www.utibet.edu.cn

电子邮件: zsb@utibet.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西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一、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

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中国音乐学院 北京电影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中国戏曲学院 天津音乐学院 天津美术学院

鲁迅美术学院 沈阳音乐学院 吉林艺术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南京艺术学院

中国美术学院 景德镇陶瓷学院 山东艺术学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湖北美术学院

武汉音乐学院 广州美术学院 星海音乐学院

广西艺术学院 四川美术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

云南艺术学院 西安美术学院 西安音乐学院

新疆艺术学院 解放军艺术学院

二、13所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

清华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东华大学

江南大学 北京服装学院 天津工业大学

北京印刷学院(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苏州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

浙江传媒学院(仅限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录音艺术等4个艺术类本科专业)

浙江理工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

内蒙古大学(仅限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等3个本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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