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松山湖网 阅读:1340 次 日期:2016-05-10 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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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从业人员: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6〕10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6年我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培训内容为:管理会计、《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培训内容为: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培训内容。

三、培训对象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四、培训形式

(一)培训方式

持证人员可自主选择以下三种方式的其中之一:

方式一:面授培训(培训单位名册请登陆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dgac.dg.gov.cn/)查询)。

方式二:网络继续教育(操作说明详见《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方式三:我市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师资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等(培训通知请登陆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查询)。

(二)培训收费

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审定,按每人每课时3元、总课时为24课时的标准收取培训费。

五、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

1.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2.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3.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采取电子记录方式进行。若持证人员需查看、打印纸质凭证的,可自行登录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二)对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要求

1.培训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扎实有序地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2.培训单位应于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天报送培训计划,并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报送作业题式样、学员完成作业情况和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培训单位负责人对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

3.培训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不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或乱收费不培训,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不违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布工作。我市将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对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并及时通过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册,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监管考核。各财政分局应当加强对属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镇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处理。

东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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