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社会福利院2011年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来源: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2126 次 日期:2011-11-21 1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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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云人〔2004〕3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西双版纳州社会福利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1、厨师2名。

2、定向招录失地农民3名。

二、招聘岗位的资格及条件

(一)厨师

1、持有厨师上岗证,具有三级以上厨师资格证书。

2、年龄在45岁以下,有一定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4、退役士兵优先。

(二)定向招录失地农民

1、限招曼腊村小组失地农民。

2、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0岁以下,身体健康。

3、具备爱心和奉献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尊老爱幼,能吃苦耐劳。

4、报考人员需个人提交申请,经村民小组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5、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参加招聘:

①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②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事项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2011年11月28日—11月29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3、报名地点:西双版纳州人才服务中心(景洪市易武路17号)。

4、报名注意事项:

①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②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③报考人员必须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存档证明等原件(复印件无效);在职人员必须持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以及报考岗位所要求材料,同时提供近期免冠小一寸照片3张以及能说明个人业务水平、业绩的材料。考生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本人相关情况及与本人联系的具体方式。对不具备招聘条件、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提供虚假信息情况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④报名时现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现场缴费,报名相关费用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有关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⑤已缴费人员请于2011年12月5日到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

为使考试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全面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总成绩100分。

1、考试内容:

①笔试。笔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应试教程》的相关内容。

②面试。笔试结束后,根据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以实际操作的形式进行。

2、考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2011年12月6日上午9:00—11:00;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面试时间:2011年12月9日;面试地点:以具体通知为准。

3、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三)确定拟聘人员

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等额确定体检、政审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体检和政审

体检由州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相关行业执业体检要求执行。符合体检要求的参加政审,政审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体检或政审不合格者取消招聘资格,不予聘用。因考生原因自愿放弃的岗位或由于体检、政审不合格、考生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岗位,可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依次递补一次,如果递补者体检、政审不合格,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五)公示和聘用

拟聘人员体检、政审合格的,在西双版纳州人才服务中心网站(网址:www.xsbnrc.cn)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结束后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按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到州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聘用人员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的视为自愿放弃聘用,空缺岗位依次递补一次;本次考试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实行一年见习、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按规定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考试,经初聘培训考试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并办理转正定职手续;不合格者经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聘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并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考试纪律

(一)为维护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整个招聘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进行监督,同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从事考试、考核、录聘工作的人员与报考者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回避制度。欢迎各界给予监督,监督电话:12345。

(二)报考人员须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考试期间,不按时到场参加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笔试和面试、体检及其他事宜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凡在报名、考试、体检、政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将其记录在案,3年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参与考试全过程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试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2004年人事部令第3号规定处理。

(四)对无故不聘用考生的招聘单位,报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通报全州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招聘人员的资格,3年内不得补充人员。

本招聘公告未尽事宜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691-2122475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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