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毕节市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通知
来源:贵州教育网 阅读:1039 次 日期:2016-04-29 17: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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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县(区)教育局(教科文卫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

为解决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结构性缺额问题,加强农村学校师资力量,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师发〔2016〕107号)精神,结合有关县(区)2016年特岗教师需求申报情况,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毕节市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我市除百里杜鹃区外的其他县(区)实施国家和县级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其中县级“特岗计划”招聘的特岗教师全部到乡镇及以下幼儿园任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强化认识。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是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要求完成2016年“特岗计划”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次“特岗计划”工作。省负责统筹安排计划任务,市负责落实“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制定本市“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实施细则,督促、指导县做好有关工作,县负责具体落实国家、县“特岗计划”,制定本县“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实施细则。市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人社、编制等部门参加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实施工作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要对2016年招聘特设岗位教师的周转宿舍和聘期满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自愿继续留任的特设岗位教师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等问题作出明确的承诺,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加强协调统筹。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招聘办法,牵头做好教师招聘、岗前培训、跟踪服务、三年聘期内的评估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新招聘教师的经费保障、资金落实及其管理等工作。由国家“特岗计划”招聘的特设岗位教师,聘期内三年的工资性支出,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三年后考核合格且自愿留任的,由县级财政负担;县级“特岗计划”招聘的特设岗位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负担。省财政将考虑“特岗计划”县新增教师的因素,逐步加大对财力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各地负责把省级新增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量和本地超收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好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发放。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中小学编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要求,动态管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实施“特岗计划”,支持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性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要求,认真审核各县“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实施细则,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特岗教师”招聘和三年服务期满的接转和管理工作。各级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

我市2016年实施“特岗计划”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稳步推进,确保招聘工作8月中下旬结束,招聘的教师于秋季开学时到校任教。市人社局将对各县区“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并将经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的本市、县(区)的招聘工作实施细则于4月29日前报省备案。同时,市教育局将加强对“特岗计划”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亦将对“特岗计划”县的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并作为今后对该县其他教育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毕节市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毕节市教育局毕节市财政局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联系人:贵州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陈炬,联系电话:0851-85283622;毕节市教育局靳文豪、刘玲、高洁,联系电话:0857-8229479,传真:0857-822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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