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制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2015年修订)
来源:福州大学网 阅读:1533 次 日期:2016-04-19 09: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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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目标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品行端正,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2.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较宽的知识面,具备进一步深造的学术基础和科研技能。掌握一门外国语。

3.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素质。

二、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

培养方案原则上按二级学科制订,已具有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可以按一级学科制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方向要科学、规范、相对稳定、集中。研究方向设置不宜过窄、过细,数量不宜过多。提倡在学科交叉和渗透的领域设置研究方向,鼓励在国家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设置研究方向。

三、学习年限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至三年,每个学科、专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培养特点确定学习年限。学校实行研究生课程学分制,硕士研究生应根据需要,在导师指导下选择适合的课程学习时间,在硕士论文答辩前应完成课程学分。课程学习时间为一年至一年半,其余时间进行科学研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四、培养方式

为保证培养质量,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也可实行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负责制。导师(组)负责制订和调整硕士生个人学习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开题报告,指导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等。鼓励有条件的交叉学科、共建学科组织导师组进行集体指导。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各学位点应把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作为课程体系设计的根本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重视课程体系的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应根据学科自身特点和发展趋势,认真分析和确定本学科研究生应当掌握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确定必修一级学科范围的基础理论和二级学科范围的专业课,然后科学设置选修课。课程应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拓宽知识基础,培育人文素养,加强不同培养阶段课程体系的整合、衔接,避免单纯因人设课。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修学分要求如下:理工类专业总学分至少28学分,其中学位课程至少18学分,学术活动1学分,其余为非学位课程学分;其它学科专业总学分至少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至少19学分,学术活动1学分,其余为非学位课程学分。实践环节≥60学时2学分不计入总学分。具体课程学分如下:

1.公共学位课

(1)自然辩证法概论或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学分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学分

(3)硕士生基础英语3.5学分,专业英语1学分或1.5学分(各学院根据自身专业需要进行选择)

2.专业基础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

专业基础学位课包括数学类课程,理工科类专业至少要修一门数学类课程。每门专业基础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学时数一般为36~54学时,一般每18学时1学分。

3.非学位课程

各研究方向必修或与研究方向有关的选修课程若干门,专业课程每门学时数一般为18~54学时,一般每18学时1学分。

允许硕士研究生跨学院或跨专业选修研究生课程或博士生课程。

4.学术活动 1学分

学术活动(包括做学术报告和听学术报告)具体要求由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制订,并报所在学部委员会审批备案。

5.实践环节

各学科、专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安排实践环节的内容和学时数,可以安排教学实践(含本科生学生管理或助教助研工作)或工程实践、科研实践,人文社科管理类可以安排硕士研究生社会调查,实践活动经考核合格记2学分。

以上课程学习及学分分配见附表《福州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表》。

六、学位论文工作

具体要求详见《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

七、其他

1.补修课程

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2~3门本学科的本科生主干课程作为补修课程,没有补修成绩或补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论文答辩。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2.本规定自2015年秋季入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15级之前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按照《福州大学关于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2012年修订)》执行。

3.本规定是各硕士学位点制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各学院学位分委会可根据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以本规定为基础,制订出比本规定要求更高的专业培养方案,经所在学部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批。

4.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如需修改,必须履行与制订培养方案相同的手续。

5.本规定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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