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工作通知
来源:武汉大学 阅读:827 次 日期:2016-03-28 16: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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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学位办、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实际,经研究决定,本学期起对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有关事项作出若干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全校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政治课程、外语课程和工程硕士数学类课程的教学,要求统一教材、统一教学大纲(见附件一)、统一授课单位、统一课程考试,以确保教学质量。政治理论课、外语类课程和工程硕士数学类课程的授课单位,分别为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言文学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

二、从2007级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一要求开设“信息检索”和“知识产权”课程,各1学分。这两门课程,各培养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分别在信息管理学院、法学院聘请授课教师,也可以自行安排本单位教师授课。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正在组织编写这两门课程的推荐教材,预计近期出版;目前“知识产权”课程的推荐课件《知识产权基础》(高卢麟主讲)光盘已发到我校,请各培养单位到专业学位处领取备用。

三、各培养单位须于开课前一个月,将“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期课程教学计划表”(见附件二)报送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处。专业学位处审查后,将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公共课教学安排。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课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命题制卷、统一安排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份的第一个双休日);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考场、组织监考人员,实施考务工作;研究生院将组织人员巡视考场。考试结束后,各培养单位负责督促授课教师于考试结束20日内,将课程考试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公共课程成绩单一份报送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处,并做好考试试卷、成绩等相关材料的立卷存档工作。

五、授课课酬原则上不低于50元/学时,由培养单位与授课单位进行结算。

六、其他事宜,遵照《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研究生院将对教学情况进行不定期教学检查。

研究生院

2008年4月21日

附件一:武汉大学要求采用的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公共课推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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