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转发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江门市专业技术人员之窗网 阅读:1282 次 日期:2016-03-22 09: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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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6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形式

各市(区)财政局可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培训内容分类培训。详细可参考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二、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报名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持证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在当地财政部门公布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统一报名或个人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时间

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参加培训班学习时间为3天,开课时间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培训时间为准。选择远程教育方式的,网上培训时间为24小时。持证人员购买学习卡后自行登陆远程教育网站学习。

(三)参考教材

培训教材推荐使用财政部、知名高校等组织编写的有关书籍。培训教材由参训人员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区)财政局认真填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公布备案情况登记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培训机构公布备案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2),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3月31日前以纸质版形式报我局(会计科)。

今后,各市(区)如有调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在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调整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以纸质版形式报我局(会计科)备案。

(二)各市(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处理。

请各市(区)财政局围绕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形成书面总结,于2016年12月10日前报我局(会计科)。

(三)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联系人:邝卫英,联系电话:3501621。

江门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6日

附件: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公布备案情况登记表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培训机构公布备案情况登记表

更多信息请查看广东省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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