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五年一贯制招生章程
来源: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网 阅读:1055 次 日期:2016-03-19 11: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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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以广东省招生办审核通过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等精神,结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高职单独招生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招[2016]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五年一贯制高职班单独招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发展动力,加强人才培养针对性与适应性,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五年一贯制招生代码:8880023

第五条学校地址:

天河校区: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89号

邮政编码:510650

花都校区: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大道11号

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五年制专业学习地点:花都校区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并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方案,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方案,编制招生简章、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五年一贯制招生、录取期间负责对招生工作监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对象

第十五条招生对象分为:

一、具有广东省户籍的初中应、往届毕业生;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初中应、往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五)随迁子女具有我省初中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第五章招生专业、计划及学费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为准。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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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报名和考试安排

第十七条报名时间与办法

一、网上预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于2016年3月20日-25日登录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招生报名系统”(网址:http://www.ecogd.edu.cn/zkpt/)网上预报名,按要求填报报考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志愿和考试地点。考生可报考2个院校志愿,每院校3个专业志愿。

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后,必须在3月25日-3月31日期间,考生本人到指定报名确认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报名确定点设置在考生所选择的文化课考点学校内。报名确认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2016年应届初中毕业生: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原件或生源学校应届生证明原件。

2.往届初中毕业生: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初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还应在报名现场确认时,提交经相关部门加具审核意见的《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五年制高职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和复印件,有关证明材料如下:

(1)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就业创业证(含《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徒弟承包合同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2)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位宿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

(3)父亲或母亲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证》);

(4)父亲或母亲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前在我省累计缴费3年以上(含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5)随迁子女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前在我省初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含学籍所在地与父母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的有关证明。

三、领取准考证

考生须于4月16日前(文化课考试前一天)到考点领取准考证,熟悉考场环境。

第十八条考试费用

按高考收费标准每科25元缴交考试费,文化课按3科收费,共75元。选择在我校现场确认及考试的考生,请在现场确认阶段持银行卡到花都校区财务室刷卡缴费。

第十九条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文化课考试2016年4月16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上午8:30-10:10英语,10:40-12:20数学,下午15:00-17:00语文。

2.考试地点:文化课考试考点设在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花都校区。考生也可就近选择考点参加文化课考试。

第七章考试科目及内容

第二十条考试科目

文化课考试科目含语文、数学和英语共3科,各科试卷卷面满分150,三科总分450分,采用闭卷笔答考试方式。

第二十一条考试内容

文化课考试的内容范围及要求是《广东省2016年初中毕业生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学业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

第八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坚持“六公开”和“六不准”,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文化课考试成绩情况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录取时,依据考生院校志愿顺序和招生计划,按文化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按照英语、数学、语文科目顺序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六条预录取考生名单上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学校根据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七条按文件规定,考生参加五年制高职招生考试被录取后,可以继续参加中考及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正式录取后,学校不予调整专业。

第九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根据《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等有关文件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要求考生双眼裸眼视力达到4.6以上,且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无色盲和色弱;无癫痫、病理性晕厥病史,请考生慎重报考。

取得考试资格的考生必须到二级甲等(含)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常规升学体检项目),并将体检结果于录取前上交我校招生办,不符合体检要求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章新生注册和资格复查

第三十一条经学校五年一贯制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章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招生监察办公室

联系人:丁老师

电话:020-87025345

传真:020-87024651

电子邮箱:jsc@gdcp.cn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0-37236028/13580468576(叶老师)

传真:020-37236028

五年制招生咨询QQ群:429870459

电子邮箱:zsjyc@gdcp.cn

学校网址:http://www.gdcp.cn

招生网址:http://zs.gdcp.cn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于2016年3月4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单独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为准。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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