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提高人才选拔质量,现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进行,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源质量。各招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严禁任何不正之风。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是否符合硕士研究生要求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推免生可不再参加复试)。
第三条 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监审处和研究生院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复试和招生工作的领导,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成立5~7人组成的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中应有院党委(总支)纪检委员。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还必须认真确定各学位点复试小组的成员名单、复试小组组长(组长一般应为相应学位点负责人且具有正高职称),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负责审核本学院各学位点初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和候补拟录取考生名单。
(三)每个复试小组由至少5名本专业办事公正、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组成(其中研究生导师一般不少于3名)。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复试的重要性,加强复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必须根据本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出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包括复试程序、复试标准、复试方式、复试成绩计算、计算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并最迟在复试前一周(即向考生发复试通知的同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各学院应组织参加复试的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我校研究生招生和复试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规范其工作行为,提高学术评价能力,确保复试过程中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提高复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六)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七)复试试题和考试提纲(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试题)由各学院自行命制,各学院在复试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复试试题和口试提纲的保密工作和复试的组织工作。复试命题和综合面试等考务工作(包括:试卷的命题、印制、封装、保密、考场安排、监考、阅卷、成绩管理等)均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分管院长是考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复试考务工作参照《福州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福大研〔2011〕74号)、《福州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工作规定》(福大研〔2011〕75号)、《福州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人员保密守则(修订)》和《福州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印制、封装、管理人员保密守则》(福大研〔2011〕76号)的要求执行,命题人员和研究生教学秘书等考务工作有关人员应自觉遵守上述文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试卷。命题人员完成命题,经确认无误,将复试试卷装入专用信封后密封,在封口贴封条,并在封条骑缝处签名(签全名)后,交给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办好签收登记和移交手续,并及时将试卷和标准答案存入保密柜。命题人员与研究生教学秘书等考务工作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命题保密制度,与学院签订《福州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审题保密协议书》、《福州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印制、封装、管理人员保密协议书》。评阅试卷前,有关考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整理、分科清点好答卷,核对和登记各科实考试(答)卷的份数,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编号,编写密号,装订加密答卷或标注密号。密号由专人保管,不允许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
(八)复试专业课等考试的笔试,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考场,考场原则上参照标准化考场的要求设置,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每个考场一般安排30位考生,每个考场内须配备至少2名监考员监考,并参照《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的要求组织好考试工作,同时配备巡视人员对考试过程进行巡查。监考人员应及时填写《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考场情况报告表》,并在考试结束后与答卷一并交给所在学院指定的答卷管理人员。监考过程若发现考试违纪和作弊等异常现象,应及时取证,填写《福州大学硕士生入学考试复试违规考生记录表》,同时制作《福州大学硕士生入学考试复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并应当及时将《福州大学硕士生入学考试复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考生。所在学院还应在当天内将《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考场情况报告表》、《福州大学硕士生入学考试复试违规考生记录表》和有关情况上报研究生院。各学院要认真按照学校的上述规定和要求组织好复试的各项考务工作,加强管理,切实做好试卷的保密,应保证考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保密性,确保各项考试的安全、公平、公正。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属于国家机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或向考生透漏,严禁泄露试题和提纲,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复试过程中若发现违纪、作弊等行为,取消作弊考生的复试资格,并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进行巡视督查。
(九)各学院应加强复试过程监管,所有的复试现场需配备录音录像设备以实现视频监控和录音录像,复试全过程应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数据备份保存一年。
(十)各学院的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要对本单位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当考生提出质疑时,各学院应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第四条 关于复试名单的确定
(一)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度下达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分配办法,计算分配各学院招生计划数,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给向各招生学院。各学院应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数、并考虑学院内各专业的导师数、科研项目、生源情况来分配本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在教育部公布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及本校具体情况,确定我校的复试基本要求(不得低于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及复试比例。
(三)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复试基本要求和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并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差额复试比例(生源不足的专业除外)确定本学院(专业)复试分数线和分专业复试名单。对实际参加复试人数比例超过(含)1:1.3的学科专业不能再组织第二轮复试工作。
(四)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研招办上报复试名单,并向考生发送复试通知。
第五条 关于调剂复试
(一)调剂复试的基本原则
1.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可以从校内外相同或相近专业调剂生源进行复试。调剂考生的初试成绩须达到第一志愿学科专业的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且一般要求全国统考科目相同。各学院在确定调剂生复试名单时,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但无法进入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在校内相近专业之间进行调剂。初试成绩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第一志愿考生的数目已达到复试名额的学院原则上不再接受调剂考生。
2.初试成绩未达到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不得进行调剂。
3.从校外调剂到我校的考生基本要求
无论是学术型,还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的调剂,所有专业(不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均应满足:1)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本科就读学校或者报考学校是教育部直属院校或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或中国科学院大学,或个别专科性、行业性高水平大学(相关高校名单由相关学院遴选,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另行公布);2)分数达到国家复试A类分数线(以国家公布的当年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为准)以上者;3)招考专业与我校招生专业相同或相近(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考试科目参见福州大学当年招生专业目录),符合拟调剂专业报考条件要求。不接收同等学力考生调剂。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项目管理专业应满足:1)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分数达到国家复试A类分数线以上者(以国家公布的当年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为准);2)招考专业与我校招生专业相同或相近(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考试科目参见福州大学当年招生专业目录),符合拟调剂专业报考条件要求。
上述原则若与教育部录取工作文件规定相冲突,以教育部的文件规定为准。
4.调剂生应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持同一标准进行复试。
5.单考生不能调剂。
6.管理类联考专业的考生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考生不能调剂到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能调剂到这两类专业。
(二)调剂办法
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硕士研究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国家调剂服务系统)开通之前,考生可登陆我校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主页的福州大学研究生招生预调剂信息收集系统上登记志愿信息;在国家调剂服务系统开通时限内,我校各专业缺额情况将会及时在国家调剂服务系统里公布,符合我校调剂要求的考生须直接登陆国家调剂服务系统填报志愿申请调剂,我校会在国家调剂服务系统中正式开始受理调剂申请。如申请调剂的考生收到复试通知,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复试通知。
各学院接收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国家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并以国家调剂服务系统的信息为准,未经国家调剂服务系统的调剂考生不予认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除外)。
第六条 关于破格复试
(一)属下列情况方可考虑破格复试: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初试成绩满足《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破格复试办法》的要求,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方可申请破格复试:
1.申请破格专业必须是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不足,且调剂困难、难以完成招生任务的专业,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的专业。
2.考生初试中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在本专业考生中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
3.限在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内破格。
4.仅限单破,即只对1门单科略低的考生破格,自命题科目不实行破格。
5.破格分数幅度不超过5分;每个专业原则上破格人数不超过5人。
6.申请破格复试的考生须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学位。
学术型和专业学位考生破格复试的要求和程序均按《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破格复试办法》(福大研〔2015〕8号)执行。
(二)属下列情况不得考虑破格复试:
1.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超过招生规模的专业,不再进行破格复试。
2.工学照顾专业、已经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不再实行破格。单考生不予破格。
(三)破格的考生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省硕士研究生破格复试申请表》,经报考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初审,再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参加破格复试的考生名单必须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破格复试考生名单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四)破格复试考生数占各学院招生指标,并且要严格控制在教育部下达的限额内。
第七条 单考生
(一)参加复试的单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参照教育部的复试成绩基本要求,并根据本年度我校单考考生的考试情况和招生规模确定。
(二)单考生的复试名单由各学院根据学校确定的单考生复试基本要求提出,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后由各学院向考生发送复试通知书。
(三)单考生的复试与统考生按相同要求,同时进行。
(四)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按复试通知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学院办公室报到。各学院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交验学生证;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考和网络教育2016年9月1日前可毕业本科生应交验成绩单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届时可毕业证明,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同等学力者应交验大专毕业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者方可参加复试。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各学院要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等,并将经工作人员核查过的学历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上交研究生院研招办,同时所在学院还需备份存档。
第九条 复试及复试内容与方式
(一)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测试、综合素质及能力(含实验动手能力)测试、外语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测试等内容。复试方式分笔试、口试和实验技能考核三种。专业课测试一般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采用口试或实验技能考核的方式进行,外语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测试一般采用口试加笔试的方式进行;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同一学科专业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面试考生的分组原则上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
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一般采取笔试的方式,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二)大文科管理类专业的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课测试(笔试)40分(注:复试内容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的专业,专业课测试(笔试)30分,思想政治理论10分),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36分,外语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24分(其中专业外语10分,外语听力10分,外语口语4分)。理工、艺术类专业的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课测试(笔试)40分,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40分,外语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20分(其中专业外语8分,外语听力8分,外语口语4分)。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
(三)笔试要有试题,口试要有详细考试提纲。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面试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复试教师当场给出每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和评语,并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再取平均分的方法计算每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复试答卷和复试记录不得更改,并须妥善保存。复试完毕后,复试的试题、考试提纲及复试记录本在各学院保存一年。
(四)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的考生,复试时,应加试两门本专业本科主干课程(以招生目录上公布的为准),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工作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并在复试通知中告知考生。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每门为3个小时,每门课程满分为100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不加入总成绩进行排名,但加试成绩有出现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能录取。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五)以上复试的办法及复试标准应在给考生的复试通知书上明示。
(六)大文科管理类专业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是30%;理工、艺术类专业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是40-50%,具体权重由学院自定。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应在复试方案中明确,并应在给考生的复试通知书上明示。
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按百分比,初试和复试权重之和为1),得出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完毕后,各学院应尽快计算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总成绩(总成绩(百分制)=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分专业分第一志愿和调剂志愿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序,并依据分专业招生数,按照先第一志愿后调剂志愿的原则确定拟录取顺序和拟录取名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院。
(七)各学院应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本人。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须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八)各学院及研招办应积极协助未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进行调剂工作。
第十条 关于体格检查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需在复试期间在我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我校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的精神执行。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的时间、地点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各学院必须认真做好。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治工作)部门加盖印章。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干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六)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第十二条 录取办法
(一)分专业分第一志愿和调剂志愿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序,并依据分专业招生数,按照先第一志愿后调剂志愿的原则确定拟录取顺序和拟录取名单。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排序情况及拟录取名单应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复试结果和名单等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院。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任一门加试科目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须将其人事档案转入学校。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其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
(三)差额复试的学院可报送全院招生计划数10%-15%的候补拟录取考生,并明确候补顺序,以便在学校有剩余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按顺序录取。
(四)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确定,并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五)拟录取名单经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审查合格后,由研究生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录取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公示
在复试、录取阶段,各学院要提前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和学院初步确定的拟录取名单等信息。
第十四条 复试录取的监督与复议
(一)实行复试巡视制度。各学院党委(总支)纪检委员负责本学院的监督工作。学校成立研究生复试巡视组,由校有关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监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等人员。复试巡视组在复试过程中深入各学院复试现场,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采取随机走进考场和复试现场、旁听面试等方式来巡视和监督复试工作。
(二)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和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学校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追究责任。
(三)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保证考生咨询、申诉和监督渠道畅通。各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本单位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如有考生提出申诉,应由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时答复(应在收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因争议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可决定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再次复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我校制定和印发的有关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