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评论:情感与理性
来源:易贤网 阅读:1110 次 日期:2016-03-07 11: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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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背景:

这几天,两个有关刑罚的话题,引发舆论热议。一个是“拐卖儿童判死刑”的呼吁,一夜之间刷屏微信朋友圈;一个是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田某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沸腾的舆论,触发“法治中国”背景下一个启人深思的问题:我们如何抒发情感,又怎样诉诸理性?

时事评论观点: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两个话题的发酵,击中人心的柔软处,激发了人们的同理心。看到被弄瞎眼在街头乞讨儿童的照片,有谁不会对拐卖儿童义愤填膺?倘若目睹自己的妻子被人强奸,又有多少人不会怒发冲冠?由此也可以理解,为何“判死刑”的倡议,引发了海量转发;为何对田某的判决,出现了反对声音。

在这样的语境下,你如果有不同意见,很可能意味着冒险。反对一律判处人贩子死刑,可能被斥为冷血,“如果是你的孩子呢”?认为丈夫田某不该杀人,则可能被视为懦弱,“你还算是男人吗”?轻者,可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质疑,或是“理中客”的嘲讽;重者,也可能是网络上的语言暴力,以及现实中的人身攻击。这样的案例,近年来并不罕见。

即便如此,我们还是看到了细致的讨论。

比如,对于拐卖儿童的定罪问题,有人表示,全部判死刑并不符合刑法常识,就拿最严厉的故意杀人罪来说,最高可以判死刑,最轻可以三年有期徒刑;还有人担心,如果不分情节轻重一律“死刑伺候”,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很可能会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这样反而对被拐卖的孩子不利。

再比如,丈夫田某是否“正当防卫”,以及能否免责,关键要有说服力的证据。而根据温州中院6月18日的情况说明,田某“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立法的时候,“法不外乎人情”,但执法的时候,却应当“法不容情”。正如有律师所言,“以暴制暴”砍死强奸者即使再“可以理解”,也是非理性、非法的。如果允许一次“以暴制暴”,就有更多的“以暴制暴”,长久以后,所有人的安全都得不到保证。

在这个意义上,理性与情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社交网络时代,点个赞很容易,转发也是举手之劳,但我们的判断力在哪里?如果只是由情感驱使,善心未必能结出善果。正所谓一事当前、先问真假,“对于事实问题的健全的判断是一切德行的真正基础”。就拿这次讨论的这两件事来说,许多人可能并不清楚,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最高刑本来就有死刑的规定,实践中也有过先例;对现实中的“特殊防卫”,刑法也有着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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