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西南大学 阅读:2475 次 日期:2016-01-20 17: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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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4年9月16日

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校〔2012〕450号)、《西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西校〔2013〕34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在我校就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中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指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无就业单位和固定收入,能保证每周至少5个工作日、每天至少8小时在我校或我校建立的专业实践基地从事研究生课程学习及科学研究的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每年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为基础,综合考察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科研水平以及研究生学术贡献等因素核定各培养单位名额。对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监察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培养单位代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及材料保存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书记、院长(部长、所长、中心主任)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以研究生的综合考评成绩为基础,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信友善、团结同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无重修、补考科目;

(三)科学研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西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包括培养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也作为第一作者对待)在本学科领域发表不少于1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级别应为SCI期刊(自然科学)、CSSCI期刊(人文社会科学)、SSCI(3区以上)外文期刊(人文社会科学)、A&HCI期刊(人文社会科学)。

2.在本学科领域有著作类或创作类成果。成果参照学校《教学科研单位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业绩年度绩效考核细则(试行)》中《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及成果计分标准表》的有关表述进行认定;

3.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4.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5.校级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

6.在科研或专业实践方面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四)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硕士研究生申请者应有不低于10天的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经历,参与途径包括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研究生挂职锻炼、研究生假期社会实践、研究生服务团、支教团等。自主开展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的硕士研究生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本硕博精英培养计划学生、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评选时取得的学籍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获得硕士学籍的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获得博士学籍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二)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

(三)当年已经毕业的。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取消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曾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时的参评成果(主要为学术科研成果)不可重复使用,且应为上一次获奖之后取得的。

第十四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实行等额评审。

(一)学生申请:学校每年10月集中开展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填写《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经导师同意推荐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在培养单位。

(二)导师推荐:研究生导师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及所在培养单位实施细则对申请研究生进行审核评价,并明确表示是否推荐其参加评选。

(三)培养单位初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对本单位研究生参评材料进行审核与初评,按照学校下达指标等额评选出拟获奖研究生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为保证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培养单位的评审工作可适当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四)学校审定: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办公室对初评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最终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在学校审定过程中,如发现拟获奖研究生参评材料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或参评材料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拟获奖资格,相关培养单位名额不递补。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获奖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取消其所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并追回所获得的奖学金:

(一)经查实,参评材料作假的;

(二)获奖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定后的拟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教育部对学校上报材料审定无误后,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培养单位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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