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5703 次 日期:2016-01-05 11: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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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南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问题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须于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司法警察、法医等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

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报考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查询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

201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单位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在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大陆学生)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报考人员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国(境)内高校往届毕业生需进行学历证书认证的,可到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网址:http://www.jsbys.com.cn。

三、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有关问题

(一)“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二)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相应职位。

四、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问题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可核验),可以报考。

五、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问题

江苏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六、关于“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报考定向职位的问题

经江苏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职位(职位代码:“94”)。

七、关于大学生村官报考问题

(一)本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本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江苏省或南京市组织人社部门选派,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

(二)省、市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以报考符合条件的非定向职位。

(三)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所在县(市、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证明。

八、关于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报考人员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相一致。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报考人员参加考试,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报考人员本人照片并在其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否则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九、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不低于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法核减职位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已完成缴费的人员,可于补报名时间在相关网站重新补报其它符合条件的职位。

十一、关于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证书问题

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合格证书或CET4测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分及以上;(4)托福(TOEFL)考试80分(老托福550分)及以上;(5)取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6)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及以上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及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5分及以上;(4)托福(TOEFL)考试90分(老托福580分)及以上;(5)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十二、关于资格审查问题

(一)报名时,报考人员通过报名网络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时上传报考人员近期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②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也可在体检前(面试前组织体检的职位在考察前)提供;③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报考人员、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还应提供有关证明;④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报考的,还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的学历认证材料;⑤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还须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⑥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应为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视同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所有报考人员还须提供招录机关要求的有关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关于体检(体能测评)问题

招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公安、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评在面试前安排。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1985年1月18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5年1月17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十四、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七)自2011年1月18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十九)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201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4、2015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二)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三)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十五、关于招考大纲教材培训问题

公共科目笔试范围见《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公务员考试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材料、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误导报考人员的,均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

十六、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考试费用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考试笔试费用98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016年1月19日16:00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考生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笔试、面试的,费用概不退还。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行进行网上支付。参加笔试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3月14日--15日到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南京市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三楼),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从网上退还笔试费用。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公务员局

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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