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走私武器弹药罪
来源:易贤网 阅读:750 次 日期:2015-12-17 08:53:28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走私武器弹药罪”,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在线网校:>>>点击进入<<<

网校授课:>>>点击进入<<<

考试书库:>>>点击进入<<<

网校以及考试书库开发及拥有课件范围涉及公务员/财会类/学历类/建筑工程类

等9大类考试的在线网络培训辅导和全新引进高清3D电子书考试用书。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管秩序。

2.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本罪的对象为武器、弹药(包括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其中的武器不包括仿真武器,对走私仿真武器情节严重的,可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走私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武器、弹药;(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5)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过失不成立本罪。

更多信息请查看事业编‖公务员‖考试资料‖考试技巧

更多信息请查看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机站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hfpxwx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版权所有:易贤网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