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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于2015年12月12日(星期六)上午8:40前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达眉山职业技术学院运动场,迟到者不准入场,视为缺考。
二、因故不能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时因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考生应认真核实本人当天的测评项目、测评时间。
四、考生应关闭通讯工具电源统一上交保管,严禁携带进入测评场地,违者取消其测评资格。
五、考生应保管好自己的抽签条,测评之前,需重新核实序号。考生不得向工作人员透露本人、父母姓名和工作单位等信息,违者取消其测评资格。
六、考生应在引领员带领下,在指定地点候考,不得在测评场内随意走动。考生在测评过程中故意影响和干扰他人测试的,取消考生测评资格。
七、每项测评结束,考生应回到终点,由裁判当场公布该组考生的成绩,并进行签字确认。如考生对判定的成绩有疑义,应立即向裁判提出,经仲裁委员会查实当场仲裁,予以解决。
八、考生应爱护测评场内各项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不得乱扔纸屑、杂物,严禁吸烟,不得在校园内喧哗。
九、考生不得替代他人测评,违者取消两人测评资格。
十、各测评项目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反上述规则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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