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关于招聘消防文职人员的公告
来源: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2009 次 日期:2011-08-09 14: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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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3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广安府发〔2006〕17号),经广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广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文职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方法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报名,统一测试,严格体检、政审,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消防事业,保守国家秘密;

2、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或违纪行为;

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法律、中文或新闻专业毕业,特别优秀、文字工作经验丰富的可放宽专业限制;

4、年龄在20-35周岁之间,口齿清晰,语言表达能力强,普通话标准,并能熟练运用计算机;

5、性别不限,身体、心理健康,五官端正。

三、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人数为2人,在广安区消防大队主要从事内勤和宣传等文字工作。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1年8月9日至2011年8月20日。

2、报名地点:广安区公安消防大队207办公室。

3、资格审查:报考者须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反映工作实绩的证明材料,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接受报名。

(二)笔试(2011年8月22日)

报名人员按通知到广安区消防大队参加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新闻写作、应用文写作、文字综合表达能力和计算机知识。

(三)面试(2011年8月25日)

体检合格人员在大队进行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和现代办公基本技能。

(四)体检(2011年8月26日)

大队通知并统一组织笔试合格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五)政审(2011年8月27日-8月30日)

政审中如发现报考者在报名时提供的情况或证件不实的,或者存在违反报考条件中第1、2条规定内容的,不予聘用。

五、待遇

测评合格的人员,试用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间每人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正式聘用后月收入2000元以上(相关保险按国家政策办理)。

六、未尽事宜由广安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826-2245119

联系人:唐主任(电话:15983498618)

广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幸福街8号(广安区公安分局旁)

广安区公安消防大队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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