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局开展2015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
来源:雁塔卫生信息网 阅读:1831 次 日期:2015-11-24 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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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西安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雁塔区2015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医师定期考核实行单年度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此次考核对象为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雁塔区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2015年度医师定期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三个部分。其中,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由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评定,由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由考核机构统一组织培训测试,合格线为60分。

三、考核实施程序:

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

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1)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报送考核管理委员会(区卫生局业务科),最后由考核机构统一进行业务水平测评考试及总成绩评定。

(二)简易程序(不适用执业助理医师):

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成绩显著;或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新技术引进奖、发明奖;

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流程: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2)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在医师考核表中签署评定意见,报送考核管理委员会(区医疗管理协会),最后由考核机构统一进行评定。

四、考核报名时间及提交材料:

(一)材料报送时间:

1、符合一般考核程序需提交:

①《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1);

②《雁塔区2015年医师定期考核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及花名册电子版(附件3);

③《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符合简易考核程序需提交:

①《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2);

②个人述职;

③《雁塔区2015年医师定期考核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及花名册电子版(附件3);

④《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提交材料时间:2015年12月1日—12月4日,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及所需材料,送至区医疗管理协会(电话:82332019)。

(二)考核时间:

2015年12月7日—12月11日,由考核机构按照临床类、口腔类、中医类、公共卫生类分类对所需参加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统一进行培训及业务水平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核结果评定办法: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考核结果合格将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2015年度西安市雁塔区医师考核合格章”。

3、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对应的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管理委员会申请复审。

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区卫生局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与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1)对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2)对再次考核不合格者,由雁塔区卫生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局

2015年11月24日

相关附件详情请参考:http://ws.sxshealth.com/news/172/1866/74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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