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市朝阳区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来源: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阅读:1616 次 日期:2015-11-16 14: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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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工作部署,朝阳区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于2015年11月9日开始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权限

1.按照管理权限,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只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在北京教育学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进行确认受理。

二、受理范围

1.具有朝阳区户口,或具有北京市其它区县户口但工作单位在朝阳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可向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2.户口不在北京市的,但其工作单位在朝阳区,且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朝阳区存档机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可向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三、认定工作具体安排(见下表)

(一)网上报名时间:

网上填报时间:11月9日—16日,每天8:30—22:00之间(其中,开始时间为11月9日下午13:00,截止时间为11月16日下午16:00)。

网上填报信息请登陆“北京市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www.bjtcc.org.cn。

(二)现场受理确认材料具体时间:

2015年11月22日——2015年11月24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00

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教育人才分中心

地址:西坝河中里11号(西坝河校区)

咨询电话:64617662 64618590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时间:2015年12月5日(星期六)(具体学科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地点:北京市民族学校

地址:朝阳区常营民族家园12号

四、提交材料清单: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1.申请人员网上填报完毕后用A4纸自行正反面打印(原件一式两份,将思想品德鉴定表与申请表一起用胶水将左侧粘贴整齐)。

2.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好并盖好公章。(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公章,还要有本市存放人事档案机构(人才服务中心)的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本市申请人,其鉴定表上本人所在居委会盖章后加盖存档机构的公章,有工作单位的本市申请人,单位有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的鉴定表上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企业和公司也可加盖所属党委公章),单位无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的鉴定表上盖所在单位公章并加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公章。人才服务中心的公章用于证明思想品德鉴定表中“7.有无行政处分记录”、“8.有无犯罪记录”、“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三项。)

(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原件和复印件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应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统一考试。参加考试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指定部门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及考试时间届时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和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网公布。

申请资格种类   教委指定培训考试机构   地址   电话   网址
幼儿教师资格 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 海淀区增光路48号北京幼儿师范学校院内   68429750  
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 西城区德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北京教育学院院内   82089117   www.bjtcc.org.cn
高等学校教师 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首都师范大学院内   68465056  

注意:

1、申请人员在取得了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幼儿教育学、幼儿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后只能申请幼儿教师资格。

2、申请人员在取得了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后只能申请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申请人员在取得了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后只能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在试点省份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的申请人请参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试点省份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范围的通知》(京教人〔2012〕16号)执行

5.在外省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考取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不能参加北京市认定。

(三)学历证书

1.相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具备合格的相应学历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与学历对应表

 资格种类   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备 注
  幼儿园教师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应届生毕业证明。(仅适用于春季认定)

3.军队院校学历要有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处 出具的认定证明,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10-61139123。

4.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

5.有国家计划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毕业生,需提交由学校招生部门和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见附件)。

(四)体检证明原件和原件的封面、个人信息页及结论页的复印件

进行体检

按《北京市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到如下任意一指定医院体检科领取《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并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

体检表样式参考如下(完整的体检表原件还包括各类化验单原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时须一并出示):

名单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名单

北京市体检中心

东城区:北京市第六医院

西城区:北京市第二医院

崇文区:普仁医院

宣武区:宣武区中医医院

朝阳区: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原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医院)

海淀区:北京市中关村医院

丰台区:丰台区医院

石景山区:石景山区医院

门头沟区:门头沟区医院

大兴区:大兴区人民医院

房山区:房山区良乡医院

通州区:潞河医院

昌平区:昌平区医院

顺义区:顺义区中医医院

怀柔县:怀柔县第一医院

平谷县:平谷县医院

密云县:密云县医院

延庆县:延庆县医院

(五)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安排请查询北京市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beijing-language.gov.cn

根据1997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标准,凡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成绩的人员,一律持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作的有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高等学校拟聘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于普通话测试。

(六)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

(八)思想品德鉴定表复印件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最后一页的已经盖好章的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认定机构现场确认受理,提交材料。申请人在填报信息时须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准确填写。

(二)网上填报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需用A4纸自行打印(正反面打印或双面复印)一式两份,同时下载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需填写完整加盖公章。

(三)网上填报的信息要准确真实,如与现场确认提交材料不符将不能受理。11月16日下午16:00前申请人可上网修改个人信息,16:00后网站关闭不能再填报或修改个人信息。

(四)网上填报信息和现场确认需提交的材料届时详见“北京市教师资格网”。

(五)其它说明:受理补办、换发教师资格证书及开具相关证明时间与现场受理确认材料时间相同。2015年11月22日-11月24日。

(六)所有复印件为A4纸复印

(七)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条件与北京市统一

(八)特别提醒申请人员,由于申请教师资格数据全国联网,如春季已在外地申请成功人员不能再在北京申请(同一学科或非同一学科),否则相应申请资格将被取消。

六、测试科目及测试用书目录

幼儿园:学前教育

小学:语文、数学、英语、音乐、体育、美术、科学、思想品德、信息技术、劳动技术

初中:语文、数学、英语、音乐、体育、美术、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信息技术

更多信息请查看北京市教师资格考试网

更多信息请查看北京市教师资格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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