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海宁市2015年(下)自学考试毕业登记通告
来源:海宁市教育考试网 阅读:4457 次 日期:2015-11-10 15: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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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参考:请考生在参阅“浙江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课程顶替表”(2008年12号文件),或最新浙江省考试院开考计划(2012年2号文件)确定符合毕业条件后,再办理毕业申请。

二、登记

◎时间:11月26日(周四),考生可先自行填写打印“毕业生登记申请表(草表)”。下载地址及填写说明:http://www.hnkszx.com/onews.asp?id=74

◎登记地点:海宁市教育考试中心三楼大厅(联合路219号)。

◎联系电话:87010621

◎申请毕业的考生应交验的材料:

1. 所有课程合格证(含实践考核合格证),合格证书遗失的,可以在浙江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成绩;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大小)(身份证遗失或身份证上的信息(主要是姓名与身份证号)与其他毕业材料不符,应提交户口本原件);

3. 浙江省内所有准考证(准考证遗失的,2000年以后的(12位):合格证上有准确的身份证号码,就不用补办准考证了;2000年以前的(10位):若合格证上有准确身份证号码就不用补办准考证了,若合格证上无身份证号码须交纳一张一寸照片,向考试中心申请补办原《报名登记表》,非海宁的,应回原报考地考办申请补办);

4. 申请本科(不含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的考生还应再递交下列材料:

1) 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专科或本科的毕业成绩复印件(从本人人事档案中复印并由单位或原毕业学校教务处盖章,有多页成绩的要盖骑缝章,在职教师由学校出具证明,到教育局档案室复印档案)。

3) 需提交专科学历的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且备案表验证有效期至少至2016年1月30日,参见关于自学考试申请独立本科段毕业生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通知。

4) 毕业生登记表(正表,需要工作单位盖章,无工作单位需街道或政府盖章)、档案袋(办理现场毕业登记初审合格后发给);

5. 部分考生还应交验相关的材料:

1) 如果身份证上的姓名与现在使用的姓名不一致或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不含二代证的最后一位),则须交验由派出所出具的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照片上盖骑缝章)。

2) 有课程免考的考生,须递交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免考成绩证明》材料。

3) 有外省课程转入的考生,须交验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外省转入课程证明》及原课程合格证书。外省转入的考生在我省申请毕业必须符合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必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合格课程以上、本科不少于4门合格课程以上。

4)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原件(顶替《计算机应用基础》);证书遗失的,须提供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证明。(省教育考试院地址:文二路331号)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证书原件(顶替《英语(一)》或《英语(二)》);证书遗失的,须提供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证明。(省教育考试院地址:文二路331号)

5) 浙江省内的已领取毕业证书的自考毕业生用原自考课程合格成绩顶替的(外省自考毕业生须办理免考手续),须交验课程合格证书原件或原毕业成绩复印件(单位盖章)。

6) PETS和NCRE证书使用说明:08年及以前考出的外省的证书在各计划中均可使用,09年及以后考出的证书只能是本省的才能使用。

7) 护理专科的毕业生须交验中专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护理专业的考生还须交验护士执业证。

三、回表及缴费:11月27日(周五) ,回表时初审通过考生交50元毕业生登记费,并将所有上述表册填写盖章完整并上交。

四、领取毕业证书的时间:领证时间与领证方法将公布在海宁教育考试中心网上,请考生及时关注网站通知。

五、注意事项:

1. 毕业生登记申请表》(草表)的所有内容,考生都必须如实填写,且认真核对《毕业生登记表》(正表)的考生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码)和所有课程的名称、成绩(含实验、论文、毕业设计)等内容,如考生信息有误,现场修改。毕业生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予修改。

2. 《毕业生登记表》(正表)必须用黑(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3. 《毕业生登记表》(正表)的学习简历从初中阶段开始填写,最后一栏填“参加浙江省自学考试”,参加时间(月份一般为1、4、7、10这几个月)至今。

4. 《毕业生登记表》(正表)“自我鉴定”的主要内容: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表现,约100字左右。

5. 《毕业生登记表》(正表)的单位鉴定,须经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签署并盖章(单位公章也可)。其他业务部门的印章无效。单位鉴定的主要内容: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表现,约50字左右,不能简单的用“同意本人鉴定”等来作为单位鉴定,盖章时注意千万不要盖到“市考办审核”一栏中。

6. 待业人员(含非正式用工人员)的单位鉴定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并盖章。

六、学位申请事项

1. 浙江大学的学位申请仍按原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考生,直接到浙大成教院自考办申请,请考生事先参阅“浙大继续教育网”(www.ce.zju.edu.cn)自考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条件及公告。

2. 其他院校须按新的规定申请学位。按新规定申请学位,是指按该专业全省毕业生的15%授予学位。

3. 凡申请学位的考生,要及时通过“浙江教育考试网:www.zjzk.cn”或各主考院校的网站了解办理领证的手续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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