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辽宁省网上报名确认须知
来源:辽宁人事考试网 阅读:4710 次 日期:2015-11-02 17: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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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报名确认的对象

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报名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录用公务员考试并且通过资格审查,并且考区选择辽宁省的考生。

二、网上报名确认的网名、网址

辽宁人事考试网:http://www.lnrsks.com

三、网上报名确认(缴费)的时间

2015年11月2日9:00—11月7日16:00

四、网上查询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时间

2015年11月23日10:00—11月29日14:00

五、网上报名确认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选择考试地点:

为方便考生就近参加考试,今年我省设置两个考试地点(城市),分别是沈阳和大连,考生可自愿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报考银监局、证监局考生按国家要求必须在沈阳参加考试。

(二)上传照片:

1、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二寸(34×45毫米)蓝底证件照,格式:jpg格式,文件大小:10KB以上,30KB以下。

2、根据上述要求提前准备好电子版照片后,再登录网站进行报名确认。

3、照片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可到就近的照相馆、照片冲印服务中心等或使用相关软件处理好电子版照片。

(三)考务费

1、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400150080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

2、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价函[2014]41号文件规定,考务费为50元/科。

3、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在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后,持订单号、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局三楼办公室索取发票。

4、网上支付考务费时,一定要详细记录您的缴费订单号并妥善保管,以备后期核对缴费情况及领取发票。

5、享受考务费减免的考生,在上传照片审查通过后,于11月5、6日持须携带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考试地点选省直的考生)或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考试地点选大连的考生)办理相关手续。

6、未按期缴纳考务费的确认考生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六、更改错误信息的考生

1、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数字。在上传照片审查通过、网上缴费后,于 11月5、6 日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考试地点选省直的考生)和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考试地点选大连的考生)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2、更改考试地点。于 11月5、6 日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进行网上确认。

七、报考涉密部门的考生,于11月5、6日持本人身份证、电子版照片直接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办理现场报名确认(不采用网上报名确认)。

八、打印准考证

1、缴费成功后(减免费用人员到现场办理相应手续后),本次网上报名确认工作完成,请考生于2015年11月23日10:00—11月29日12:00再次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下载打印准考证。

2、报考涉密部门的考生于2015年11月25日—26日到辽宁人事考试局一楼凭身份证领取准考证。

九、网上报名确认咨询电话

1、考务咨询电话:

(省直考区)024-23447330

(大连考区)0411-84618283

2、易宝支付公司电话:4001500800

十、现场业务办公地址

1、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B座一楼大厅。

2、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1楼大厅21号窗口) 电话:0411-84618283

十一、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考场规则

考 场 规 则

(一)在考试前5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并把题本上的条形码贴到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未贴或不按要求粘贴条形码以及未用2B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专业科目》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十三、考生须考前周知的新增内容

(一)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2.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界定

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应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4.异常试卷处理规则

(1)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录用考试机构应当成立阅卷专家小组,负责对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阅卷专家小组成员一般由考务管理人员、阅卷核心专家和甄别技术人员等组成。

(2)有下列情况的试卷视为异常试卷:

①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

②笔迹前后不一的;

③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做有特殊标记的;

④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当明确甄别为雷同试卷时,应同时说明甄别的方法和标准。如果未有其他证据同时证明考生的具体作弊过程,均按“当次科目成绩无效”进行处理。

⑤其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

(3)阅卷工作中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及时报告阅卷专家小组负责人,由阅卷专家小组进行甄别。

(4)有可能涉及“成绩无效”或其他违纪处理的异常试卷甄别结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准确说明异常现象以及甄别的方法、标准和结果,经阅卷专家小组确认后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

(5)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高于80%等异常现象时,由省级以上录用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1、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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