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知识产权
来源:易贤网 阅读:653 次 日期:2015-09-23 14: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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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l) 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这个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而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是无形财产权。(2)知识产权其有法定性。知识产权必须经过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直接确认才能产生。(3)知识产权具有专摧到生。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力人所专有,权力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力,否则为侵权。(4)知识产权其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地域的限制。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有效期届满,权力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无偿使用,不会发生侵权问题。

二、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与内容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力。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力,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通过对其作品进行使用、处分获得财产收益的权力,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力。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

一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人类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2)具有独创性;(3)具有可复制性。

(二)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 15 种行为,任意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概念、专利申请原则与期限

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专利中请应遵循下而的原则:(1)一件发明只应授予一项专利的原则;(2)先申请原则,即出现两个以上申请人时,谁先申请专利就授予谁。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 10 年。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我国专利法所规定并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三)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专利权人的权力、专利权人的义务以及专利权的限制。第一,专利权人的权力包括独占实施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第二,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第三,专利权的限制有两类:一是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二是对先用权的保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保护方法主要是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或者收缴非法制造的商品。在实践中,主要使用行政保护方法,触犯刑法的使用刑事保护方法。

四、商标法

(一)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一种标志。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并排除他人非法使用的专用权。它具有时间性、专有性、地域性的特征。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禁止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注册商标的续展中请权。

(二)商标权的取得和期限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应遵守:(1)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必须进行商标注册。我国对大多数商品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但对某些商品,如烟卷、人用药品等,采取强制注册商标的原则。(2)先申请原则,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 10 年,续展次数不限。

(三)商标权的保护

法律保护商标权有三种方式:一是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工商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封存或收缴侵权人的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处以罚款等等;二是被侵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除追究行政、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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