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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意见和研究生招生相关文件要求,为了吸引优秀生源,保证研究生招生质量,针对我校2016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工作,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本政策适用于我校2016年招收录取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及资助政策
1、新生奖学金。在学术型硕士的工学、理学、管理学(不含法学)和专业型硕士的工程专业硕士(不含会计、公共管理、工商管理)设立新生奖学金,覆盖面100%,奖励标准为一志愿考生5000元,调剂考生4000元。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并通过资格审查取得学籍后发放。
2、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执行,获奖者奖励标准为20000元,一次性发放,奖励人数根据辽宁省下达指标确定。
3、国家助学金:档案转入我校的各类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均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6000元/人/年,覆盖面100%。
4、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在校期间每年评选一次学业奖学金。2015年我校学业奖学金标准分二个等级,覆盖面53%,一等奖学金9000元,二等奖学金5000元。学业奖学金具体评选和发放办法根据当年国家、省财政拨款情况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5、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研究生可通过校内兼职工作获得岗位助学金,包括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津贴。
助研岗位助学金:由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情况确定。
助教岗位助学金:500元/月。
助管岗位助学金:500元/月
学生辅导员岗位助学金:600元/月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具体执行办法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暂行办法》。
6、省优秀论文奖:获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5000元,获辽宁省优秀硕士论文提名奖励3000元;
7、专项奖学金:由社会、企业、个人捐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特定学科、专业的优秀研究生。
8、特困生政策:对家庭经济条件特殊困难的研究生给予开辟绿色通道申请助学贷款的政策,具体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本政策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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