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青岛科技大学推荐优秀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办法(试行)
来源:青岛科技大学网 阅读:1044 次 日期:2015-09-10 1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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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办法(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科学规范选拔、择优录取,保障考生自主报考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招生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学校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完善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第四条 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地区间、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担任组长,由研究生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校团委、纪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推荐工作。

第六条 校内各学院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

第三章 推荐指标及分配

第七条 学校推荐指标由山东省教育厅下达,推荐指标不分学术和专业,由被推荐考生自主选择填报。

第八条 各学院的推荐指标原则上按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生源质量综合考虑进行分配。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学院推免指标进行微调。

第四章 遴选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十条 政治思想和道德方面的要求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3.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十一条 业务学习方面的要求

1.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2.学生前6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N名(含N名), N=本专业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数×25%(四舍五入)。综合测评计算办法见《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见《青岛科技大学学生手册》)。

3.外语成绩较好,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四级考试成绩在65分(含65分)以上(按新标准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6分以上,四级考试成绩在462分以上,艺术、体育类考生可适当放宽至426分);外语专业推免生的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必须在70分(含)以上;其他语种(俄语、日语、德语)的推免生亦应达到相对应成绩标准。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和体质达到本科教学要求,体检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三条 为培养应用创新型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有科技发明、创造、创新成果或获得专利者,或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各类大赛获奖个人或代表队骨干成员,如数学建模、机械设计、电子设计、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等),且前6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学生中列前50%者,经三名以上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通过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经公示无异议,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公示,可不受第十一条中综合测评约束,在满足遴选条件中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取得推荐资格。

第十四条 支教团专项计划可不受第十一条中综合测评及外语要求的约束,但需满足学校支教团报名和遴选的条件,方可获得推荐资格。支教团的具体报名和遴选办法由校团委负责制定和执行。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学院和专业特色制定推免生的具体条件,但须在学院内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除支教团外,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生,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学校会充分尊重并维护学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校召开会议布置推免工作,各学院根据教育部、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推免办法和实施细则,各学院统计应届毕业生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情况,并将相关文件及排名情况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下达指标初步确定推荐名单。

(三)各学院将初步审定的推荐学生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不得少于三天),根据公示期间师生反馈意见,确定本单位推荐学生名单并报送研招办。

(四)研招办对各单位报送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报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公示。

(五)研招办将公示完的考生名单按省招考院要求进行上报,由省招考院审核通过后,公示的考生取得推免资格。

(六)取得推荐资格的考生可在研招网进行志愿填报。

(七)具体的推荐工作日程以当年推免工作日程安排为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推荐工作过程中要配合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的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配合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完成综合测评排名;

(二)放弃推荐资格的考生须本人自行书写放弃推荐资格的声明,声明中应说明放弃的原因,本人签名按右手食指指印确认;

(三)本人应提交的获奖证书、证明等材料务必详尽,且必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备查验。

(四)获得学院拟推荐资格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并交至学院相关负责老师处;

(五)通过省招考院审核的考生尽快在研招网上填写个人情况和志愿。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推免工作接受教育部、省招办及相关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由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 有关推免生政策规定、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请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学校还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青岛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青岛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科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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