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首都师范大学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来源:首都师范大学 阅读:2614 次 日期:2015-09-07 17: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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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管理, 保证培养质量,全面提高我校国际化水平和综合实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研究生是指我校同国外(境外)

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培养在一方已正式注册的在读优秀硕士,并分别授予双方学位;研究生双学位培养的合作双方分别称为派遣方和接收方;派遣和接收的研究生身份为双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合作内容 双学位研究生在派遣方和接收方分别接受培养过 程,通过课程选修、学分互认和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等规定的培养环节, 合作完成全部培养过程。

第四条协议签订 我校各院系与国外(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确定双学位研究生培养学科、专业,明确合作细则,起草并签订合作协议。

协议应对双方合作培养的人数、推荐选拔程序、培养方式、互派期限、 课程计划、学分互认、学位授予、知识产权归属、学费收取或互免、互相 提供申请奖学金机会、项目运作责任机构以及合作期限等内容作明确规 定,并明确派遣至我校的双学位研究生须在华购买我国教育部指定的外国 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院系需要开展的研究生双学位合作项目在签署前须报外事办公室审核、会签,经学校法律顾问审定后提交校长签署。

第五条 合作专业 开展研究生双学位培养合作的学科、专业应为国 家予以批准、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和专业。应密切结合我校学科建 设的需要,鼓励与国外(境外)一流大学以及具有优势学科的高等院校(科 学研究机构)进行研究生双学位培养合作。

第六条 推荐选拔及录取 派遣方负责根据接收方有关要求,考查具 备派遣资格研究生的各方面表现,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接收方可根据派遣 方提供的推荐材料,以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确定录取人选。派遣 至我校的研究生需按照注册双学位留学生招生方式录取。

第七条 课程学习 派遣方和接收方的学生须通过课程选修和学分互 认的方式取得双方硕士阶段所要求的学分。学分互认时,原则上我校派出应完成首都师范大学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学位课、论文选题,其它学分可在合作方完成。选修的课程和学分互认应经过其所学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第八条 论文选题及中期考核 我校派遣和接收的双学位研究生应分别按照《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完成论文选题及中期考核。开题及中期考核方式应经过其所学专业所属的学科专业委员会的认可。

第九条 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 学位论文应由合作双方导师联合指导,双学位研究生须按照《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首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首都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要求》、《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隐名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要求发表学术论文,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评审与答辩,从而获得申请首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的资格;同时,须按照双学位合作方的相关规定获得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学位论文答辩方式应经过其所学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第十条 学位授予 达到合作双方各自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 双方分别颁发学位。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 派遣方和接收方按照各自的在籍研究生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派遣至我校的双学位研究生按照《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首都师范大学关于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及《首都师范大学公派留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我校注册学习时间至少两学期。

第十二条 学费 双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需同时缴纳境外学费和本校学费。在首都师范大学缴纳学费者享受首都师范大学相应奖助待遇。学生在接收方其他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三条备案要求 联合培养双学位研究生协议签署后应提交原件到研究生院和外事办公室分别备案。其它相关的学生申请和选拔材料、 学生在读期间各种档案资料须按照双方存档要求在培养单位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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