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六章第二十一节:审判监督程序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4547 次 日期:2008-07-13 11:44:03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法律专业知识第六章第二十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是专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而设置的。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都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但是,审判监督程序是特殊程序,二审程序是普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是:①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它既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也包括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既包括正在执行的,也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②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起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构成提起主体。③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经过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有较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提起。法律对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有严格的限制。④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没有法定期限限制,只要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随时发现,随时纠正,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判错将有罪判为无罪而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⑤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⑥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相当于重新审理,不论提起的主体如何,审理后量刑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既可加重,也可维持或减轻。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2025国考·省考课程试听报名

  • 报班类型
  • 姓名
  • 手机号
  • 验证码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机站点 |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099533/13759567129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hfpxwx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版权所有:易贤网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