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运公安局2011年补充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及面试公告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阅读:1448 次 日期:2011-05-27 12: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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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公务员局2011年补充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有关规定,现将长江航运公安局2011补充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及面试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参加体能测评及面试人员名单与各职位最低分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公布的各职位面试人选名单,以及各职位面试最低总分,见附件一:《补录面试名单》。

确认参加面试的考生在5月28日10时前,向chgagwy027@163.com邮箱发送邮件,内容一:填写好的《长江航运公安局补录职位报名登记表》(见附件4),内容二:本人电子照片(与报名时同底,小于25KB,JPG格式),未按时发送视为面试弃权。

二、资格复审

根据2011年公务员面试规定,考生在报到时进行资格复审,将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一)资格复审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1年6月1日下午15:00时至16:30时进行资格复审。已发邮件确认参加面试但未按时报到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复审应提交的有关材料样式见附件。

地点:第二炮兵指挥学院培训中心(兴源宾馆),详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157号(江岸西站斜对面),培训中心总台电话:027-68822021,82964525。(见面试地点方位图)

特别提醒:因武汉城区有许多道路正在改造施工,某些路段或高峰时段易堵车,此次面试地点的门前道路正在进行高架施工,提醒各位考生在报到和面试时应预留充足时间。

乘车路线:汉口火车站乘809、528路到“二七花园”站下,反向回走约100米即到。武昌火车站乘577路到“二七路”站下,过马路转乘211或809路到“二七花园”站下车后直走约100米即到。

(二)应届毕业生(含2009、2010毕业未就业具备派遣资格的往届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2、考生报名登记表(可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贴好一寸彩色免冠近照。

3、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可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贴好一寸彩色免冠近照。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毕业的考生提供教务部门出具的所学专业证明并加盖公章;其中最高学历为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应同时提供本科、硕士研究生段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了“限应届毕业生”职位的,需提供《应届毕业生身份证明》材料。如因学校放假,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考生,可在体检或考察前提供,具体提交时间以我局确定时间为准,逾期不提供,视为自动放弃。

5、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与计算机类专业)。

6、准备一寸近期免冠彩照6张、2寸免冠彩照1张(照片后务必用圆珠笔写上所报考的职位代码、职位分局名、姓名),用照片袋装好,并在照片袋上写上职位代码与姓名。

(三)非应届毕业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如未制发工作证,请单位在《同意报考证明》中予以说明;在人才中心存档的考生,也可由人才中心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其内容中须注明现工作单位(如近期发生辞职情况,须出具辞职情况说明及相关单位审批文件;如本人档案保管机构与工作关系所在单位不一致,须一并出具档案保管机构的存档证明,且注明档案能够流转);《失(待)业证明》。

3、考生报名登记表(可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贴好一寸彩色免冠近照。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最高学历为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应同时提供本科、硕士研究生段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与计算机专业)。

6、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同意报考证明》(社会在职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长江航运公安局同意后,可在考察前提供,具体提交时间以长江航运公安局确定时间为准,逾期不提供,视为自动放弃。

有基层工作经历或相关工作经验职位的,提供有关劳动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7、准备一寸近期免冠彩照6张、2寸免冠彩照1张(照片后务必用圆珠笔写上所报考的职位代码、职位分局名、姓名),用照片袋装好,并在照片袋上写上职位代码与姓名。

(四)注意事项:

考生报到时按上述材料顺序整理好交资格复审人员;考生应对报考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资格复审或在后期考察中如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的,以及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面试或录用资格,并上报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三、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实行百分制,由公共科目笔试、体能测评、面试成绩组成。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体能测评、面试分别占综合成绩的15%和35%。具体计算方法为:考生综合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50%+体能测评总平均成绩×15%+面试成绩×35%。

四、体检

1、定于6月2日上午7:20时集合,统一集中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提交相应证明后,可免去体检费用。

2、注意事项:体检当天必须空腹,不要喝水;必须经工作人员检查完成全部检测项目后才能离开医院。

五、体能测评及面试具体安排

(一)体能测评

时间:2011年6月2日下午13:30—15:30。

地点:第二炮兵指挥学院培训中心(兴源宾馆),地址同上。

内容: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实施。测评项目为:长跑(男1000米、女800米)、立定跳远(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等各四项。

考生需事先准备体能测试所需运动服、运动鞋等用品。各测评项目的先后顺序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面试

时间:6月3日至4日,每日上午8:30时至下午18:00时。

地点:第二炮兵指挥学院培训中心(兴源宾馆)。

面试为全天封闭进行,提供免费午餐。具体面试分组时间在报到后根据实际人数随机确定并及时公告;当天面试顺序在候考时抽签确定,以当日抽签序号大小依次进行,面试完成后即可离汉返程。

(三)面试注意事项:

1、考生务必于每日8:20时前到达面试候考室,8:30时进行面试顺序抽签,8:50时未进入候考室的,视为弃考并取消其面试资格。

2、根据国家公务员局规定,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进入面试候考室和考场,违者当场取消面试资格。已经携带的,请在进入候考室前交由工作人员保管。

3、考生面试结束后不得对外泄露试题信息,一经查出,取消录用资格。

(四)其他

体能测评及面试只安排一次,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蔡警官;联系电话:13377877085(6月1日至6月4日)。

六、进入考察阶段人选的确定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面试工作政策规定,此次补充录用职位面试考生人数达到职位录用计划3倍(含3倍)的,按该职位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且体检必须合格)确定进入考察的人选。面试考生人数少于职位录用计划3倍的,其职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55分,考生面试成绩低于此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考察。凡身体未达到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的,不能进入考察。

考察人选按职位计划实行等额考察。

七、其它注意事项

(一)体能测评、面试和体检环节,考生都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相关通知将在培训中心(宾馆)大厅即时公布,注意浏览。

(二)考生必须绝对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三)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各环节均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让他人代替,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用资格,并按规定报国家公务员局处理,同时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

(四)考生食宿自行安排,各项费用自理。为方便考生,经与第二炮兵指挥学院培训中心(兴源宾馆)沟通,宾馆如有多余空房,可向考生提供住宿(双人间160元/天);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应证明后,可免去面试期间住宿费用。

(五)考生应保持手机畅通,联系方式如有变化,请及时与我们电话联系,并向chgagwy027@163.com邮箱发送电话变更邮件。考务工作咨询电话:027-85659400(6月1日前),联系人:蔡警官;(6月1日至4日联系电话:13377877085)。请考生安排好行程,同时注意安全。

附件:

1、《补录面试名单》

2、《面试地点方位图》

3、《资格复审时提交材料清单与样式》

4、《长江航运公安局补录职位报名登记表》

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及实施规则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六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一、男子组

项目 标准(60分)
(25岁以下)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2″2 ≤13″1
1000米跑 ≤4′05″ ≤4′25″
立定跳远 ≥2.2米 ≥2.0米
引体向上 10个 8个


二、女子组

项目 标准(60分)
(25岁以下)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2 ≤14″0
800米跑 ≤4′00″ ≤4′20″
立定跳远 ≥1.5米 ≥1.4米
仰卧起坐 23个(限1分钟) 45个(不限时)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条,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

测验方法:受测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l。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l和S2线。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验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立定跳远

场地器材:一小块平坦地面,量尺。

测验方法:划一条横线,受测者站立横线后,脚尖不得越过横线,起跳时两脚必须同时离地,落地后不得再移动脚位。测量跳远距离时,以脚跟末端与横线的垂直距离为准。

四、引体向上

场地器材:高单杠或高横杠,杠粗以手能握住为准。

测验方法:受测者跳起双手正握杠,两手与肩同宽呈直臂悬垂。静止后,两臂同时用力引体(身体不能有附加动作),上拉到下颌超过横杠上缘为完成一次。记录引体次数。

五、仰卧起坐

场地器材:垫子若干块,铺放平坦。

动作规格:受测者全身仰卧于垫上,两脚屈膝稍分开,大小腿成直角,两手指交叉贴于脑后,另一人压住受测者两踝关节处。起坐时,以双肘触及或超过两膝为完成一次。仰卧时两肩胛必须触垫。

测试方法:测验时两人一组,一人计时,一人计数(25岁以上组不计时,但中间停顿不得超过5秒钟,否则测验无效)。一分钟到时或最后一个,受测者虽已起坐,但两肘未触及膝盖者,该次不计算。发现受测者有违例情况,及时指出。违例动作不计次数。禁止使用肘部撑垫或臀部上挺和下落的力量起坐。测定过程中,要给受测者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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