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九节:物权概述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2538 次 日期:2008-07-06 16:45:19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九节:物权概述”,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一、物权及其效力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物权是可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性质而产生的特定保障力或特殊法律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力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者先于较弱权利的实现。优先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物权破除债权、优先受偿权和优先购买权几个方面。

2.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二、物权法定主义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物权总体上可分为以下四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占有权是指对物

三、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物权就特定主体而发生,称为物权取得。物权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物权的变更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变更、物权的内容变更和物权的客体变更,狭义的变更则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仅包括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更。物权丧失指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况。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物权的变动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类:①物权法律行为(简称物权行为),包括双方行为与单方行为;②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机站点 |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hfpxwx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版权所有:易贤网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