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十八节:侵权行为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5374 次 日期:2008-07-06 16:16:09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十八节:侵权行为”,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前者为一般侵权行为,后者为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①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②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③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也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也称“特种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强制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为侵权行为的常态,司法实践中晟为多见。特殊侵权行为为侵权行为的例外,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特殊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致害人人数的多少,可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侵权行为。主体的复合性、行为的共同性、结果的单一性是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3.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积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消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实践中,侵权行为以积极侵权行为居多,消极侵权行为只有某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可能构成。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机站点 |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hfpxwx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版权所有:易贤网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