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二十节:继承法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7440 次 日期:2008-07-06 14: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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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包括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狭义的继承不包括身份继承,本书所指的继承是指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

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依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适用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继承权的发生以死亡为唯一的法定原因。只有财产所有人死亡,才发生按继承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情形。而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第二,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虽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第三,继承权的主体原则上限于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在法律规定特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包括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

第四,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虽然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它的取得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能放弃继承权,但不得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处理财产继承必须遵守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准则,它贯穿、渗透于《继承法》体系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养老育幼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该原则是指继承人的继承权应与其承担的义务相一致。这一原则在《继承法》中主要体现在:

第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虐待、遗弃、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第二,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

第三,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税款和其他债务的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不负清偿责任。

5.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继承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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