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吉林省录用公务员考试《申论》试卷(甲级)
来源:易贤网 阅读:2146 次 日期:2011-04-08 16: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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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100分  时限:150分钟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资料一

花一百多万买了房子,马上要人住了,却得到通知,要先接收房子才能检验房子,而且还要被迫接受开发商的种种不合理的要求,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某小区一百多名业主愤然将开发商北京澳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某小区业主代表又找到了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以下为业主代表发言实录:

业主代表甲:我是某小区的业主,我觉得我们维权意识比较强的,从楼盘开始建到现在,由最初十几人发展到最后四百人进行维权。我们有很多困惑的问题,我觉得能坚持到现在非常不容易,最早在盖房的时候,我们已经指出很多问题,并都进行了沟通,因为这里面的问题非常多,如果都要去解决也不太现实。

我们的小区按合同规定是4月30日交房的。参加集体收房的四百多位业主在27日、28日进行了集体收房活动,开发商很不配合,拒绝合作,甚至对业主进行人身攻击,包括威胁,过完五一之后又和开发商进行过两次谈判,没有任何结果。我们认为开发商是一个明确拒绝的态度,我们只好进入一个讼诉的阶段。

业主代表乙:开发商定了一个标准,一个收房流程,首先是规定了要确认身份,我觉得这个很正常;第二步就有问题了,要领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签收《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

首先我们认为这个业主公约在我们买房的时候就应该做了,尤其是《住宅使用说明书》,没有任何一个业主看过,大家都不知道里头有什么内容,开发商是4月21号开始交房,期问有的业主已经收房了,我们认为里头有诸多违反合同、违反法律的约定,应该讲对我们业主非常不利,比如智能防盗系统,合同里是每家都有,在《住宅使用说明书》里变成了三层以下和顶层才有,还有窗户问题,有一个在合同里的图纸上是窗户的地方,实际上做成了一个门,于是开发商在三份文件里也进行约定了。类似这样的问题是非常非常多的,我不一一列举了,最可气的是最后一页附件里头写了,你领取了说明书,就说明你阅读理解接受了,我们都没人看到,怎么就理解接受了,如果我们当时按他的步骤走的话,就把我们修改的权利都弄没了,就视为业主承认了,我觉得这应该视为一种欺诈行为。

业主代表甲:有的业主本身就是律师,可能是出于对开发商的信任,在签收单上签收了这三份文件,等拿到这三份文件以后再来看,不对了,我签的这字不是代表我签收这三份文件,而是代表我承认开发商单方面对合同的修改,我不知道这个能定为欺诈吗?

业主代表丙:还有开发商代缴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这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开发商说一分钱不能少交,必须交给他,他必须代收,这是他们的律师明说的,所以说通过他设定的这些条件,我们认为无法接收房子。

业主代表乙:还有,我们明确提出要先检验房再接收房,我得知道我们的房子有没有问题,但是开发商的流程是先收房子才能验房,如果房子有任何问题。开发商说提供一个强大的保修队伍,只要我接收了房子就进入保修程序了。我们觉得这个非常不合理,没有任何一个消费者去买不合格的东西,然后如果有了严重问题,我再找人修,我觉得天下没有这么做事的。

业主代表甲:我补充一下,实际上在《住宅使用说明书》里和《质量保证书》里明文规定了,房屋所有质量问题归于维修开发商,是把施工中的质量问题规于维修的范围,合同中我们约定你要交给我一个合格的房子,但是开发商在他三份文件里把交付合格房子的义务转化为我把房子交给你以后你可以找我维修,等于是把交付合格产品的责任变成了交付一个不合格产品,但是我负责给你维修,这就是单方面修改合同。

业主代表乙:我补充一个证据,在我的合同里,有条款明确规定供暖在交房使用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电力正常、供水正常等等,如果在规定日期没有达到条件,双方约定由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的责任。

但是在这三份文件里规定,你领了就等于接受了。把三个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生效了,物业供暖系统、电梯系统、供排水系统、暖气,交房时未达到正常工作条件的,本公司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本公司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这两个文件我们一签字.就把一切保障全取消了,这是霸王条款。

业主代表甲:我们业主收房的时候明确要求他们出示相关的证件,但他不给出示,我去找开发商,谈的过程中他说我们随时可以去看原件,可以复印,去的时候他就不提供了,连照相都不行,我们到现在都没有拿到复印件,原先聘请的律师,跟他们有过多次的交涉,但谈判最终破裂,他们把谈判解决问题的大门关上了。

业主代表甲:我们原先打算集体诉讼,考虑到可能有一些问题,我们就决定分两种方式起诉,一种是起诉收房程序不合理,没有标的额,法院一开始不立案,第七天时立了,要求我们按有标的额的来交诉讼费;第二个就是针对违约金进行起诉,当时法院受理了两个业主,我们先派业主代表立案的,当时艰难立案,收了二百块钱,然后我们组织了大量的业主参加起诉违给金,有一百多户业主,陆续到法庭,但这样的话可能由于人太多,提高了诉讼费,并且那些已经受理的要追加费用,开始是四千多块钱,现在是一万五千,一个业主不能代表其他的业主,每个业主的合法权益都要受到保护,业主就是要寻求法律保护才去法院起诉开发商的,如果一户收一万五千块的诉讼费的话,那要收多少钱啊?

业主代表丙:我们也不是专门学法律的,有律师跟我们说过,让我们去北京市高级法院,要求他们过问这个事,我们昨天去了,在接待室,当时一个工作人员听了我们的缘由以后,说这个事应该找区人大,因为如果法院受理了,高级法院可以介入,如果没有受理的话就要去区人大,我们又去了区人大。在业主代表的坚持下,办公室的一个同志接待了我们,听取了我们的要求。我们想问,第一个为什么不立案?第二个一万五千块的诉讼费是怎么定的?

业主代表甲:我再说当时法院立案的事,当时是一个女法官接待的,一看我们起诉的是澳林公司,就让我们出去稍微等一下,结果她绕到第三立案室和法官们说了半天,然后提出不受理,我们觉得这个行为很奇怪,是不是所有起诉澳林的案子都要第三室决定?

业主代表乙:昨天去的业主上午就去了区法院,同样的诉讼,一模一样,在这之间已经有一个业主立案了,收了二百多块钱,但昨天的那个业主就不受理了,当时我们业主提出来如果你不予受理,你给我一个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但是没有拿到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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