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政策解答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师资处 阅读:1178 次 日期:2015-06-08 14: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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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2.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目的是通过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加强在职教师考核,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

3.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答:教师资格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取得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教师资格类别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册、不予注册和逾期不注册的教师,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4.教师资格首次注册条件有哪些?

答:(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新入职的教师试用期满,须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5.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有哪些?

答:(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6.教师资格暂缓注册有哪些情形?

答:(1)经查实,注册有效期内有体罚学生、乱收费或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3)因自身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的,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支教、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7.什么情况下注册不合格?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8.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时间如何安排?

答: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9.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如何申请?

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和幼儿园集体办理。

10.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网上打印)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

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5)项材料。

11.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网上打印)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

(6)近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电子版),为5年一周期培训合格证。

12.教师资格注册结果如何运用?

答:(1)逾期不注册者,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2)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3)定期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13.我省今年在哪些设区市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

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我省今年在赣州、鹰潭市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今后将根据国家要求及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14.试点期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对象有哪些?

答:在试点期间,注册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不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和民办学校教师。

15.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哪些罚则?

答:(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2)所在学校和幼儿园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②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4)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16.定期注册需要缴纳费用吗?

答:申请定期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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