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省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通知
来源:洛阳市卫生局网 阅读:1040 次 日期:2015-05-26 16: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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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规定,现就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1、执业医师每人160元(其中:上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40元、省考办20元、市100元)。

2、执业助理医师每人150元(其中:上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30元、省考办20元、市地100元)。

3、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每人150元(省考办40元、市地110地)。

4、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每人280元(省考办260元、市20元)。

(二)医师资格证书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取得医师、助理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颁发医师资格证书,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

(三)执业医师注册费(包括执业医师证书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注册,收取执业医师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每人25元。

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参加考试或申请注册医师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交费人有权向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报名考试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三、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期限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其中,上缴国家和省考办部门,通过财政专户上划。

收取的上述费用专项用于组织考试,印制证书和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由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

1999年10月21日财综字[1999]176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批准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卫规财发[1999]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我国医师队伍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意你部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进行执业医师注册管理时,收取下列费用: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二)医师资格证书费;

(三)执业医师注册费(包括执业医师证书费)。

二、上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组织考试、印制证书和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医师资格证书费、医师资格考试费上交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部分和执业医师注册费中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部分,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其余部分纳入地方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审批。

八、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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