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甘肃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
来源: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阅读:1028 次 日期:2015-05-22 14: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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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是坚持育人为本,体现科学合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且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保护考生利益。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体育、艺术等特长加分和地方性加分问题,对鼓励类加分项目大幅减少和严格控制,注重保护考生利益。

三是着力完善规则,促进公平公正。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立程序,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全面推进高考招生阳光工程。

四是加强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既要符合高考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要求,又要考虑政策的延续性和我省实际,确保实现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目标任务。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以下1-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具有相关加分资格,加分项目及分值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普通高考,从2018年起全部取消。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参加省级招生机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按体育特长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5.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经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由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以上项目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

2015年1月1日之后获得以上项目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二)保留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

根据《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精神,保留以下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

1.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三)取消的甘肃省地方性加分项目和分值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以下1-4项甘肃省地方性加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具有相关加分资格,加分项目及分值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普通高考,从2018年起全部取消。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艺术特长A级以上证书的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或者省级竞赛一等奖的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赛区联赛一等奖的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以上项目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

2015年1月1日之后获得以上项目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四)保留的甘肃省地方性加分项目和分值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保留以下甘肃省地方性加分项目和分值。

1.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3.对边疆、民族、特困地区的考生,采取专项计划、定向招生等政策予以照顾。

(五)其他

1.各类考生享受照顾加分不累计,投档录取时只加一项最高分。

2.预科生、定向生、中职生、高水平运动员投档录取时不享受照顾加分。

3.艺术、体育类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录取时文化课不享受照顾加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格审核

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信息公开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细化信息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包括评委、裁判)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基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及中学要严格按照要求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资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专项检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

统筹运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做好高考加分项目调整政策的舆论宣传工作。准确把握加分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做好政策咨询、宣讲、解读工作,特别是要明确告知政策调整时间节点及过渡期内新旧加分政策衔接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

(四)严查违规行为

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进一步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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