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易混淆知识点
来源:易贤网 阅读:1413 次 日期:2015-05-21 09: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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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整理了公基法律知识部分易混淆知识点汇总,大家在备考期间,一定要将练习与知识梳理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全面的理解并掌握知识。下面是有关于立法法易混淆知识点汇总。立法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

1、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

(1)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2、掌握只能制订法律的事项,尤其是第8条(四)到(九)项: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3、关于授权国务院行政立法,应注意掌握:

(1)不能授权立法的事项:第9条的但书规定: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禁止转授权:第10条第3款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3)授权具有期限性:第11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第56条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

4、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1)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大主体:人大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联名、委员长会议。特别注意代表联名的,要求30人以上。

(2)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七大主体: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联名。特别注意常务委员联名的,要求10人以上。

(3)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中,国务院等五个机关是双重主体,应注意两个主体的差异所在。5、法律草案审议时,由法律委员会负责修改事宜。通过的票数要求都是全体人员(代表或组成人员)过半数。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基本法律和法律表决时,分别由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而非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7、注意第28条关于“二审”及“一审”的条件规定,二者的条件有相同一面,亦有差异。第28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8、依《宪法》第100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须报批。依《立法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批而非备案。

9、“较大的市”的含义: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10、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者不仅包括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常委会:第65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11、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体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注意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也是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非报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12、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报批,但若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是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则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并不存在上下位阶关系;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14、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同等,互不隶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自治地方优先适用(第81条第1款)。经授权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优先适用(第81条第2款)。

15、注意“改变”与“撤销”的区别(第88条)。一般而言,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可改变或撤销,而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只能撤销。

16、第89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17、对于须要报经批准才生效的文件不是由本制定机关报请备案,而是由批准机关报请备案,如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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