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三章第四节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3244 次 日期:2008-05-30 00: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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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  法

第四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了两种正当防卫:①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②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识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而实施的所谓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这类行为有以下几种:①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②相互斗殴,即双方行为人都有向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和行为。由于在互相斗殴的场合,没有侵害与被侵害之别,双方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也都有侵害对方的行为,因此任何一方都无权实行正当防卫。③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防卫意图,即其不是在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支配下实施防卫,因而其所谓防卫不具有正当性,不得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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