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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第二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招录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未在答题卡(纸)规定位置上答题的,或者未用现代汉语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将无线耳机、无线接收器等高科技作弊设备带入座位并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应由两名以上考务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通过邮寄送或者公告形式送达应试人员。
第六条 应试人员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员、其他应试人员以及威胁他人安全的,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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