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西省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 阅读:1491 次 日期:2015-04-02 14: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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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精神,现就2015年我省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省高等学校任专职教师一年及以上,并且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医学院校拟聘附属医院取得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并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的课程(需教学管理部门出具有效证明),经所在医学院校批准,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中的科研、实验、工程、图书资料、实习指导等人员,凡由学校人事和教学管理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相关课程的,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中的专职辅导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为思想政治类。

高等学校中的非事业编制教学、科研、实验、工程、图书资料、实习指导等人员及辅导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已依法签署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试用合格并在提出申请时合同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按照《关于转发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资字〔2012〕18号),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通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报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体检中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增加胸片检查;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4、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的申请者,可以免予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以上治安、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3、社会上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4、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5、高等学校设立的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不属于举办高等教育的机构,其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6、在中等专业学校承担大专班教学任务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二、个人提交报名申请

1、凡拟在我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于2015年4月20日至5月5日期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报名时应选勾本人任职的高等学校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点。

2、在网上申请报名时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在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阶段由学校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部门审核。

三、高校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

个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所在高校负责现场确认以及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收集和初审工作。

1.现场确认时间:5月18日—5月22日(有效工作日)。

2.现场确认地点:申请人所在高校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部门指定的地点。

3.现场确认应审核并收齐以下材料:

(1)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A3纸双面打印,需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证(或专科毕业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提供专科毕业证及学位证)原件、复印件1份(对出具的毕业证书如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5)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

(6)思想品德鉴定材料1份;

(7)符合免试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条件的获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他系列职称不能比照)的申请者,须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8)与网络报名相同的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要进行认真、严格的初审,坚决杜绝虚假、不实的申报材料,审核后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要加盖学校公章。现场确认学校的审核人在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加盖学校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公章。

四、申请人所在学校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学校对申请者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反映其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试表1份;

2.在职专任教师证明材料1份(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担任专职教师一年及以上的证明、教师调令、教师类职称证书、就业协议书、就业合同等);

3.申请人属高等学校中的非事业编制的,学校应出具属学校在职教师的相关证明(学校委托地方人事部门管理进行人事代理的人事代理证明,学校交纳社会保险证明);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2015年3月-5月)申请人的工资情况证明材料;

4.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一学年(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教学任务(课表)证明材料,辅导员任教学科一般为思想品德,其课表可由学校相关部门提供;

5.为申请人填报有关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等表格;

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的打印件统一用A4纸打印,表格均应粘贴与网上报名上传相同的照片。

五、申请人所在学校统一安排体检

现场确认后,各高等学校应在5月28日前组织本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学校统一指定的一所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六、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审核备案

(一)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材料备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精神,我省将转移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各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是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关系到高校的人才培养和教育公平。各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维护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1.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现场确认、体检和教师资格认定审核等工作,仔细核对申请人的网络报名信息,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从严审核把关,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对于本校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核后须在学校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中须公布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电话,联系电话:省教育厅监察室0791-86765312、省教育厅师资处0791-86765179),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方可予以认定教师资格。学校形成正式认定教师资格文件,于6月15日和6月16日将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正式文件、《2015年江西省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名册》(须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学校盖公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按照名册顺序整理报省教育厅存档备案。

3.省教育厅在收到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报送的备案材料后,统一在江西教育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名册完成网上信息系统的教师资格认定操作,生成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学校按照规定时间到省教育厅领取证书编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4.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做好申请材料归档保存工作,对相关电子数据及文本数据进行整理和归档,作为存档备查的重要依据。

5.省教育厅将采用随机抽检等方式对教师资格认定结果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停止该校当年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权限,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该校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权限,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学校的责任。

(二)非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材料审核

1.非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完成现场确认、体检等工作之后,填报《2015年江西省非受委托高等学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2份(须经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学校盖章)。将上述教师个人的申请材料每人建立一个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标注学校名称、申请人姓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清单),按花名册的顺序整理,报省教育厅审核。

2.非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正式提交的材料中,凡种类不齐全,整理不规范,有缺失或不能证明有关情况的,将予以退回。

3.申请材料送省审核的地点:江西教育发展大厦一楼行政许可大厅及20楼2016会议室(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

4.申请材料送省审核的时间:具体见附件2。

七、工作要求

(一)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要切实加强本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通过网络等方式及时发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办法开展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质量。

(二)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江西省申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要求,组织做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省高师培训中心要认真组织教师岗前培训工作,规范学员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培训质量。

(三)要认真做好现场确认工作,仔细核对申请人的网络报名信息,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要进行严格的把关,不得擅自扩大申报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坚决杜绝虚假、不实的申报材料,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现象,省教育厅将通报并追究学校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高等学校报送认定材料前,必须按规定将上报人员信息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材料审核中,发现材料不齐全或有异议的,由学校记录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到期未补齐材料者,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发现问题及时与省教育厅联系,联系电话:0791-86765179。

江西省教育厅

2015年4月1日

附件:

1.2015年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2.2015年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非委托高等院校材料受理时间安排

3.2015年江西省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名册

4.2015年江西省非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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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西省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名册.doc》《2015年江西省非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doc》来源于江西省教育厅网,最近更新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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