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管合同
来源:易贤网 阅读:660 次 日期:2015-04-01 13: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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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第一条 保管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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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物名称 │ 性质 │ 数量 │ 价植 │ 瑕疵 │ 保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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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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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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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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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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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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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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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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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第二条 保管场所:_________。

第三条 保管方法:_________。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

第五条 保管物中(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具体如下:_________。

第六条 保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七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八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九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使用或者(是/否)允许保管人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第十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_________。

第十一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二条 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物及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十三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_________。

寄存人违约责任:_________ 。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保管物(交付/_________)时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

保 管 人

寄 存 人

│保管人(章): 住所:

│ 寄存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传真:

│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 税号: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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