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人事厅 阅读:2402 次 日期:2008-02-19 16: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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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决定,近期组织2008年全湖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此次招考工作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改进考务工作,便利考生报考;完善考试内容,注重能力测查;规范考察方式,侧重现实表现;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新录用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二、实施步骤
此次考试录用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省、市(州)分级实施。整个工作按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等步骤进行。

(一)制定计划
省直招考单位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合理制定招考计划。招考计划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各招考单位不得随意突破或调整。

(二)发布公告
省直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招考公告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并在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湖南人事编制网(http://www.hnrst.gov.cn)、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pta.hnrst.gov.cn)、湖南人才网(http//www.hnrcsc.net)等网站及报刊发布。各市州招考公告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省、市(州)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乡(镇)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民族自治地方与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以及从农村村干部中招考乡镇公务员的,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学历要求;
    (7)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凡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报考者必须在报名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县级以下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下职位的,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2003年以来在全国和全省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2、招考职位:本次招考职位分A、B两类。
A类职位是指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的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管理工作的职位。

B类职位是指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职位,以及直接将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3、报名:省直单位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各市州招考单位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两种方式。享受减免考务费的城镇、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到省或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现场报名和减免费用手续。市州现场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8年3月7日至9日。省直网络报名时间为2008年3月5日至 11日,报名网站为湖南人事考试网,报名资格审查结果查询时间为2008年3月7日至13日。市州网络报名时间由市州自定。

省直垂直管理系统的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直单位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考单位负责,市州的报名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共同负责。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现场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学历与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等原件以及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3张;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考人员报名与参考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实行网络报名的,按网站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的电子文档。

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整录用计划数。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是否开考,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商招考单位研究决定。

(四)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笔试时间为2008年4月12日。上午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考申论。

报考A类职位和B类职位的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报考A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报考B类职位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申论占40%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08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由省里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阅卷评分。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市(州)政府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省直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招考职位的专业考试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以下机关招考职位的专业考试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招考单位决定。

笔试的具体办法按照《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试行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计算笔试成绩时,下列情况可予以加分:

1、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在报考湘西自治州的公务员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

2、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部门组织选调、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凡在基层锻炼满二周年并考核合格的,其笔试总成绩加2分,以后每增加一周年增加1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计算截止时间到2008年6月30日)。

(五)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标准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的考生,可以市州为单位划定合格分数线。所需专业、技能特殊,达不到开考比例经批准开考的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不得低于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达不到1∶2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则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作为体检对象。

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如招考单位要求组织专业知识考试的,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面试前组织专业知识考试。专业知识的命题与阅卷,一般应委托省、市(州)人事考试机构统一进行。确需结合招考单位实际命题的,招考单位应提供3套以上试卷,交由省、市(州)人事考试机构合成并制卷,并交由人事考试机构统一阅卷。

专业知识成绩作为面试成绩的一部分,并按专业知识占30%,面试成绩占70%合成面试总成绩。
面试考官小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为7或9人;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应选派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面试考官小组中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官原则上应占考官小组人数的多数,并逐步增加面试考官异地(单位)派遣的比例。省直招考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州)及以下招考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考官小组成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在面试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失公正、打关系分的现象,现场监督员应及时向主考官提出,主考官应组织考官进行评议,并组织重新评分。对违规者可取消考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有条件的也可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其他方法进行。面试的具体办法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试行办法》实施。

(六)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组织了专业知识考试的,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并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则从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7]202号)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其中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国家安全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其中,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不低于156cm;体重男性不低于46kg;女性不低于42kg 。

监狱、劳教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除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有关项目作如下规定:

报考管教、司法特警的身高男性不低于168cm,女性不低于158cm;两眼裸视力之和≥1.0,单眼裸视力≥0.4;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6cm,两眼裸视力之和≥0.6,单眼裸视力≥0.2。体重男性不低于47kg,女性不低于43kg;体重指数≥28的不合格,计算方法是: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2(m2)。色盲、斜视、内斜视不合格。乙肝“大三阳”不合格。

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个别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考单位提出,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体检的组织管理工作,按湘人发[2005]3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招考单位要与体检医院签定责任合同,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做好体检工作。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试行办法》执行。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录用审批
    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各招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填写录用审批表,省直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拟录用人选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县(市、区)招考单位的拟录用人选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录用审批时,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公布的招考计划或经核减后的招考计划。民族自治地方及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可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或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由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招考公告中予以公布。

整个考试录用工作在2008年7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考单位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湖南省2008年录用公务员情况统计表》、《湖南省2008年录用公务员花名册》及《湖南省2008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情况统计表》(样表附后),于9月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由省里统一下达招考计划,统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报考市(州)、县(市、区)所属机构的,其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工作可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所在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市(州)垂直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对各级招录机关和各级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考试机构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加强保密观念,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定保密协议。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问题。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报考者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加大对考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程序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凡发生作弊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各招考单位要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统一指导下,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人事人才的方针政策,除个别特殊职位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外,不得有地域、学历性质、性别等限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对考试录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以确保考录工作顺利进行。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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