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歌舞团2010年舞蹈学员招生公告
来源:红河州文化局 阅读:2636 次 日期:2010-01-26 19: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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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红河州歌舞团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不断推动红河州民族歌舞艺术的稳步发展,参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精神,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红河州文化局、红河州人事局研究,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面向全州公开招收红河州歌舞团舞蹈学员35名。现就招生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生的范围和对象

全州范围内小学在读及其小学毕业以上学历,年龄:男11至15周岁(1995年1月9日至1999年1月10日期间出生),女11至13周岁(1997年1月9日至1999年1月10日期间出生),具备招生所需的条件。

二、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红河州范围内学习、生活的红河籍公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材身高比例匀称,形象较好;

(四)具备一定的舞蹈素养,反应灵敏、模仿能力强、音乐感觉好,有一定表演才能和发展潜力。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方法

报名时间:2010年1月13日至2010年1月25日。

报名地点:个旧市考生在州歌舞团(原州政府礼堂)报名,其他县市考生在当地文化局报名。

报名方法:报名时须填写报名表,交同底免冠正面彩色照片3张(小1寸)和全身正面、侧面照片各1张(5寸),交考生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本人户口簿原件、学籍证明(即小学毕业证书、初中毕业证书)或所在学校的在读表现证明(针对未毕业的考生),缴纳60元报名费。因考生原因届时不能参加考试的,不予退费。

四、报名资格审查

(一)报名初审:报名期间,各县市报名点工作人员对考生所填写的报名表和所持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考生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小学或初中毕业证书、或所在学校的在读表现证明。考生应对报名表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真情、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承担。

(二)资格复审:经初试结束后,州歌舞团组织相关人员对进入复试的考生资格进行复审(复审所需证件和证明与初审相同)。若有资格复审不符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

五、考试方法及程序

此次考试分为初次面试、复试和集中培训选拔三个阶段。

(一)初次面试:2010年1月25日至2月5日,由红河州歌舞团组织相关人员到十三个县市分点进行面试。面试内容为:测量形体,软开度、弹跳能力,模仿能力,音乐节奏感和即兴表演;自选一个舞蹈表演节目(不限舞种,两分钟以内,自备服装、道具、音乐),面试合格者进入复试。

(二)复试:经初次面试后进入复试的考生于2010年2月6日上午9:00集中在红河州歌舞团(个旧市青年路69号)报到,按抽签顺序进行复试,复试时间为2010年2月6日至8日,复试内容与初次面试内容相同。

(三)集中培训选拔:2010年2月20日,通过复试的考生将进行为期15天的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州文化局、州人事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全体考生进行考核,最终确定选送的35名学员。

六、录取及录取后的培训和管理

对最终确定选送的学员,由州歌舞团统一组织到四川省舞蹈学校学习,学制四年,学历中专,学费自理(对家庭困难学生政府给予补助,对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奖学金)。学员培训期满,取得国家承认中专学历后,由州人事局和州文化局组成考核组对毕业学员进行考核,考核、体检合格者录用为州歌舞团在职在编事业干部。考核不合格者自行淘汰。

七、纪律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整个招考过程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参与监督。考生若发现影响公平、公开、公正的行为,可直接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八、 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九、 本公告由红河州文化局负责解释。

红河州文化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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