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广东韶关市浈江区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来源:易贤网 阅读:1564 次 日期:2018-01-16 11: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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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集中时间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57号)。经区政府批准,受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委托,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7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详见《韶关市浈江区2018年自主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岗位表 》。现将我区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含已办理暂缓就业的2015、2016年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要求为18至35周岁(2000年2月1日至1982年2月1日期间出生)。专业技术岗位确有需要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即1972年2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3)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或参加广东省2014、2015、2016年经粤东西北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违约人员。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期未满的在编在职(岗)人员。

(6)浈江区内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1、在笔试成绩合格者中,按招聘岗位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比例的,按实际入围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递补面试人选从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2、面试人员名单将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韶关市浈江区政府公开信息网公布。

(三)面试。

面试主要对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适应岗位的潜能等进行综合测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2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公布。

面试时间:2018年3月10日。面试地点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确定,请考生留意韶关市浈江区政府公开信息网发布的面试通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自动放弃。面试成绩及总成绩、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将于面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韶关市浈江区政府公开信息网公布。

(四)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如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笔试成绩仍然相同的,按面试主评委给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五、体检与考察

1、体检对象。依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从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2、组织体检。体检须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进行,非指定医院体检结论无效。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3、考察。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察。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要求,重点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审核,严防假年龄、假学历、假履历。考察结束后,要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并经单位审核盖章。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聘用的,可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六、公示与聘用

1、对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韶关市浈江区政府公开信息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拟聘人员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总成绩,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经查不属实的,无特殊原因,应按本工作方案要求时限办理聘用手续。

七、递补

因考生体检、考察不合格,自愿放弃或在公示中发现影响聘用问题而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依次递补体检或考察人选。递补期限为拟聘人员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

八、其他事项

本次招聘活动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

本公告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报名地点、咨询电话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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