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镇海区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卫技人员实施细则》(镇卫行[2010]76号)和《宁波市镇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决定面向社会招聘一批高学历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面向全国,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面试、体检和考核等程序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类专业硕研以上应届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思想品德素质好,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品行端正;
2、事业心责任感强,有良好的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3、年龄要求:报考人员要求35周岁以下(1982年12月1日后出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1977年12月1日后出生);
4、应聘临床医师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资格;
5、须于2018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否则将取消录用资格;
6、具备招聘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身体健康。
三、招聘计划如下:
(三)体检与考核
参加体检人员的体检由区卫生计生局统一安排,体检标准参照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办法执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结束后,招聘单位将对体检合格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淘汰。
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卫生计生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同意,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与聘用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主管部门报经区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同时在镇海区人力社保局、镇海区卫生计生局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办理录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在办理录用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五、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574-55886403,12388
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