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元阳县200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来源:元阳县教育局 阅读:1365 次 日期:2009-03-24 23: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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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州教育局通知,200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已开始,根据通知精神,现就我县200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中等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及符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

2、各中小学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在职教师。其中,在初(高)级中学任教的教师要求必须具有初(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未达到相关要求并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在职教师,请在规定时间内到教育局人事股办理。

二、相关要求

根据《红河州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普通师范专科毕业,后学历非师范本科毕业人员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普通师范、幼儿师范毕业,后学历非师范专科毕业人员申请初中教师资格,都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学能力测试。

2、普通师范学校3加2毕业人员,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可以直接认定,申请初中教师资格,都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申请办理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2、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4、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必须提供:相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5、近期五分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二张。

四、其他事项

1、收费标准:根据州教育局的通知,从2008年秋季开始,所有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统一算作社会人员,按云发改收费(2008)735号文件精神执行,即每人180元。

2、上报材料内容及时间:

(1)所需复印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

(2)申报初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及幼儿教师资格材料报送时间:2009年4月10日—6月30日;申报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材料报送时间:2009年4月15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3、由于从2008年开始教师资格认定一律使用网络版系统进行,申请办理人员必须现场采集信息。请学校务必通知需要办理的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教育局人事股办理。

4、不明之处,请与教育局人事股联系。

联系人:韦老师   电话:0873—5642569

元阳县教育局人事股

200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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