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2017年6月3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重要提示
来源:红河人才网 阅读:2112 次 日期:2017-05-27 1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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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准考证打印入口

关于红河州2017年6月3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重要提示

一、考点设置。此次考试我州在蒙自、个旧、开远三市设置考点,各位考生的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请各位考生充分考虑交通因素,提前抵达考试地点。

二、雷同卷判定。为严厉打击作弊行为,笔试结束后,考生的答题情况将报国家有关机构,进行雷同卷鉴定。鉴定结果为雷同卷的人员,该科目笔试成绩将记为0分。

三、有效证件范围。此次考试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请考生注意检查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如有效期在6月3日以前,请考生尽快更换身份证或办理临时身份证,避免因身份证过期而不能参加考试。

四、请考生认真阅读并遵守考场规则。

1.严格按照试卷和答题卡上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考试违规处理。

2.考试当天08:00,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进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两证不全不得进场。请确认本人和考试座位是否匹配,考试开考后发现坐错考场、坐错座位的,按考试违规处理。

3.考试当天09:00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交卷、退场。在考试开始前请提早解决个人问题,考试期间身体不适及时报告。

4.严禁将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未按要求摆放被发现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5.两个笔试科目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两个科目题本为合订本,考试开始前发放,各科答题卡分别发放。第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一科考试的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所有发放的资料。

6.考生应考时,只能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铅笔刀。除上述文具及准考证、身份证外,考试桌面上不得摆放任何其他物品。请参加《综合应用能力(C类)》考试的考生携带直尺(应为无计算、存储或通信功能的普通直尺)。

7.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及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填涂完毕后,须仔细阅读试卷及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听到统一铃声再开始答题。 除规定填写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及准考证正反面上做任何其他标记。

8.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试卷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处理。不得擅自使用、更换他人的试卷、答题卡。

9.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不得互相传递物品或信息。

10.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配合监考人员收卷,拖延交卷造成答题卡损坏等较严重后果的,按违纪处理。

11.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不得损毁试卷、答题卡。否则按违纪处理。

12.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五、特别提示:本次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执行。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摘要: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

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

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

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

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

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

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

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

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

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

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

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

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

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

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

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

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

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

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

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六、考试违法入刑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摘要)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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